防治家庭暴力重在联合政府责任与民间行动
2008-09-04


防治家庭暴力重在联合政府责任与民间行动

和讯 2008年09月04日08:04  


       近日,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将家庭暴力报警正式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在没有专门国家立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公共权力机构对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延伸。

  家庭暴力受到普遍关注,国际社会也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作为一个跨国界、跨阶级、跨族群和跨意识形态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日渐成为各国重视解决的社会议题。在一个公共和私人领域有着明晰界定的现代社会,防治家庭暴力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落实责任主体,如何在体现公共权力对个人的权利保护与尊重私人领域的神圣不可侵犯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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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在地方层面的立法实践中,全国已有26个省市出台了专门规定对家庭暴力说“不”,但对公安机关介入和制止家庭暴力,始终缺乏全国性的明确依据。此次由国家七部门联合出台《若干意见》,首要解决的即是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纳入了公安机关的受理范围。这事实上已经明确,即便是在家庭这一私密领域,国家和政府同样应当对家庭暴力处置承担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秘危害,许多国家都已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承担起这种政府责任。比如美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就规定了警方、医疗机构等部门在遏制家庭暴力中的责任,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社会救助、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都有具体规范。这与当下中国在发生家庭暴力侵害之后,公共机构管不管、如何管尚认识不清的状况,存在明显的比照。此次明确将家庭暴力求助投诉纳入警方受理范围,是一大进步。

  依基层公共机构的运行现状而论,仅仅依赖法律层面的有限进展,尚无法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产生大的推动。事实上,防治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社会工程,体现的是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一方面,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不止于需要警方救助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恶性手段,类似冷暴力、精神虐待的隐形暴力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公共机构也难以做到人性入微地介入和处理家庭暴力,更多专业援助和及时救助,有赖于发达的民间组织来填补空白。

  比如,为了给家庭受虐妇女提供援助,美国民间人士自发组织了家庭暴力协防中心,在全国各地设立了成千上万个妇女庇护所。中心有24小时热线急救电话,只要有人拨打,中心就会立即派车接至附近庇护所。在庇护所,对受害者可依紧急程度,提供45天到一年半的寄居生活,并且提供专业咨询和解决建议。这种发达而专业的民间组织,显然具有出色的行动力,能够提供周到救济。这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

  国家七部门出台的若干意见,是中国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可喜进步。鉴于防治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这种积极效应将在未来的较长时段中逐渐释放出来。家庭暴力成为中国社会倾力关注的社会问题,这本身即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政府责任与民间行动的双重突破之下,中国防治家庭暴力的前景将会日趋明朗。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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