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买卖落实后,售器官者是真的自愿吗?我不认同。这有别于一般买卖。移植器官是有手术风险,有后遗症的。即使买卖双方签了自愿书,这个交易也未必是完全自愿的。其中包含了多少为环境情势所迫的无奈。
买卖器官的双方非亲非故,出售者大多数是被逼的,只是逼人的不是买方,但买方确实是用金钱利诱出售者。不管逼人或是利诱,都是可能引发更多不幸事情的罪过。
要是售器官者不幸死于手术台或后遗症,社会该视若无睹吗?我们的部长已经佐证了我的说法,“(通过金钱回报)从而改善捐献者和家人的生活情况”。
可是,慈善机构存放着千万元储备金,怎么还会有国人需要靠卖器官过日?难道就没更完善的解决途径吗?
不过我有一点感到欣慰的是,这个议题提出后,就发现周围有很多既了解情况、又有爱心的支持者。
但愿这批有爱心人士能踊跃出售器官,以挽救器官等待者,想必收受者会衷心感激。如果善心人士能把捐肾所得的报酬捐出,就更功德无量,令人钦佩。
说到底,我仍然不明白为什么有必要买卖器官?
难道等待者的家人不愿捐献器官,或是病人是孤苦伶仃的单身孤儿。
若家人不愿捐献,那就等死人的吧。若是不合适,那可好办,可学外国设立器官交换配对中心,扩大配对机率。本地人口少,大可与外国合作。
来源:联合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