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性骚扰获刑案不应停留于个案
2008-07-16


 

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07:3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毕舸

  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的女员工交往遭到拒绝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隔壁办公室的同事向公安机关报案……人事经理刘仑被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据了解,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而从检察官和法律专家的说法看,此案其实已经超出了一般“性骚扰”范畴,而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直到两年半后才出现国内首例因性骚扰事起而获刑案件,由此可见对于性骚扰的性质认定、行为细节划定、后果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惩处,至今无论在司法界还是民间都存在狭长的模糊地带,致使被骚扰者只能选择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首例因性骚扰事起而获刑案不应停留于个案,大陆司法界可借鉴2006年2月实施的台湾性骚扰防治法,该法提出了更明晰的概念,即最常见的“性骚扰”行为,如讲黄色笑话、对人动手动脚,只要让旁人感到不舒服,经沟通后依然如故,都可能构成性骚扰,可能被处罚款,还有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面临最高判刑2年的牢狱之灾。

  性骚扰并非简单的道德轻薄,而是带有对他人人格与人身损害程度不同的侵权行为,正如诽谤被界定为违法,搬弄是非者会向被诽谤对象进行公开道歉、精神赔偿,对性骚扰的界定越明确、惩处手段越具化,就越利于民众了解性骚扰的法律边界何在,在权益受损时断然拿起法律武器;利于司法界依法控诉、审理及判决,还当事人双方以事实公道、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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