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交叉换肾”合法,这一消息对于全国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不啻于天降甘霖,让他们又多一分生活的希望。
在器官移植方面,我国是世界上是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更明确指出“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这不难理解,因为一旦有些许漏洞,将会给买卖器官行为留下口子,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社会也应该理解急需器官移植、尤其急需活体器官移植的患者对于生命的企盼,应该给他们留下更多的制度出口。
2007年底,《广州日报》曾经报道过何一文、何志刚两家交叉换肾事件。两位病人都需要换肾,然而原本陌生的两家之间交叉捐肾却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制度的严肃性,给二家人关上了希望的大门。从可能性上分析,“交叉换肾”出于两个患者家庭的共同需要,如果加强审核,即使制度留下口子,也不会诱发器官买卖行为,而且会给无数的患者带来生存的可能。
耐人寻味的是,对于何一文和何志刚两家的申请,广东喊停,海南放行。或许,这不是“管理尺度存在地域差异”,而是“理解尺度存在地域差异”。但不管如何,出现这样的情形,对于法律和患者,都是一种伤害。
据了解,由于尿毒症的影响,何一文的左眼几乎失明,右眼也只有一点微光,她说,“如果换肾手术早点做,不拖那么久,我的眼睛可能也不会成这个样子。”而何志刚则感叹:“我觉得我们吃的苦还是蛮值得。想不到我们惊动了国家的法律,我们为后面的病人清除了障碍。”以个例的牺牲来获得法律的承认,似乎有些沉重。可喜的是,相关部门出于对生命的尊重,终于承认了“交叉换肾”的合法性,这无疑是人性的进步,法律的进步。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