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大亮点”温情呵护三晋妇女权益
2008-05-03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本月施行八大亮点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总则;

  ﹡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对妇女的政治权利进一步作出规定;

  ﹡防止就业、招生中的性别歧视;

  ﹡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的保护;

  ﹡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细化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

  ﹡强化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27日,省人大、省妇联、省妇儿工委等三十多个部门联合在南宫广场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对新办法进行宣传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介绍说,原《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作为国家法的实施办法,新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条款由原来的38条增加至53条,让妇女更多的权益受到保护。

  省妇联主席李月娥告诉记者,虽然我国劳动法律中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但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的现象仍频繁发生。因此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以保障妇女特殊权益的全面实现。新办法从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及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就业、家庭暴力、性骚扰、外嫁女等热点问题成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点。

  关键词:家庭暴力

  【案例】

  我的家事你管不着

  “我的邻居那真是大打三六九,小打天天有。我几乎每天都能听到她哭喊。有一回我实在听不下去了,担心会出人命,就敲开人家的门去劝,可那男的竟恶狠狠对我说‘我教训我家人不用你管’,还威胁我说要是再多管闲事,就对我不客气。过了两三天我和对门那个女的碰上了,她告诉我,她也反抗过,甚至报过警,可人家一听说是两口子打架根本就不管,结果只能是换来丈夫更残暴的殴打……”虽然是住在一个商业住宅小区,和邻居也互不相识,但张女士说,邻居家妻子的遭遇却时时让她揪心。

  有调查显示,目前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也就是说有大约9000万个家庭有或轻或重的暴力行为。但是因为家庭暴力举证难、相关部门以“这是人家的家事”为由相互推诿,造成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许许多多受害者得不到到应有的保护。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城镇居民从“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曾经帮助妇女解决家庭问题的“单位”逐渐失去了原有功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亮点解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

  妇女是家庭暴力行为的主要受害者。针对家庭暴力举证难、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普遍情况,新办法细化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为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增加了家庭暴力犯罪受害赔偿的规定,如果男方实施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虐待、遗弃女方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规定】

  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包括社区、居(村)委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及时出警、有效制止、依法进行治安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给予鉴定;医疗机构积极治疗,做好诊断记录、出具诊断证明。

  【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就业歧视

  【案例】

  休完产假回不了原来的岗位

  陈女士是太原市一家企业的财务部经理。去年底她生孩子休了产假。今年2月份休假期满到单位报到时,被单位通知说调到业务部从事业务工作。毕女士是某国企的职工,她休完产假后,单位说没岗位了,告诉她在家“待岗”,每个月只能拿到几百元的基本生活费。当库管的小燕的遭遇更让她不能接受,当老板听说她怀孕了,先是关心地说她的工作量太大,需要找个帮手。结果一个月之后,她刚刚帮新手熟悉了全部的业务,就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说多给她两个月的工资让她走人,否则就调去当保洁员。

  【亮点解读】

  细化规定禁止间接歧视

  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问题在以前可能会被当作单位内部调整,没有细化的规定来约束用人单位,女职工往往有冤难申。新办法规定从招工、录用、劳动合同、薪酬、裁减人员、退休等各个方面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通过这些细化的规定来禁止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包括间接的性别歧视,使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致流于形式。

  【规定】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在职位资格中设置性别限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女职工。

  【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外嫁女

  【案例】

  外嫁女没资格配股分红

  吕梁市的农村妇女小青说,她们村里的煤矿承包出去后,村里的每个人都有分红。她虽然已经嫁到县里,但户口并没有迁出。可村里的“章程”却规定“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一律不予配股”。土地承包经营、承包分红、宅基地使用……许多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的相关经济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农村也因此而常常发生纠纷。

  【亮点解读】

  歧视外嫁女村规民约无效

  村规民约“大”不过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新办法作为我省的地方性法规,针对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面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突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村规民约”,如果其中的内容与新办法相违背,都将是无效的“村规民约”。

  【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中,不得有歧视妇女或者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分配等事项,以及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责任】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的,由乡(镇)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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