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12岁男孩救人牺牲后,法院判家长为儿子的死承担70%责任,这引发争议———未成年人要不要见义勇为
“法院竟判我要为儿子的死承担70%的责任,我无论如何也想不通。”34岁的曹宪柏近日向记者倾诉他的悲愤。他年仅12岁的儿子曹杨为救同学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70%由曹杨家庭自行承担。
让曹宪柏更费解的是:虽然儿子曹杨见义勇为的行为已得到确认,但受助者的家人至今不承认曹杨的救助;私自挖土留下大坑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事件在曹家所在的吉林省农安县引起广泛议论:“再看到有人遇到危难时,谁还愿见义勇为?”
□法院判决
见义勇为者父母担责70%
日前,在农安县闫家小学,记者见到了学校为曹杨申报见义勇为的申请书,上面显示:今年4月26日16时左右,曹杨和同班同学小亮(化名)来到滨河乡曹家屯东一大沙坑附近玩耍,小亮不慎失足掉入坑内深水中。曹杨见状伸手欲将小亮从水中拉出,但因坑壁陡峭,他也不慎坠入水中。小亮在水中挣扎了10多分钟后,终于爬上坑沿,此时曹杨已不见踪影……
受益人改口称没接受救援
事发一个月后,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为曹杨下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明》。记者在长春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看到了农安县呈交的《见义勇为审批表》,上面有农安县公安、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7个相关局负责人的同意签字。
但是,让曹家意想不到的是,第二天,小亮一家改口称没有接受过曹杨的救援,这让曹宪柏觉得窝囊。他认为,儿子舍己救人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罪魁祸首是那个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的沙坑。7月份,曹宪柏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闫家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村委会担死亡赔偿金30%
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农安镇闫家村村委会承担死亡赔偿金65279.80元、丧葬费7204.50元(合计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虽然判决书认定“被告张胜在此坑擅自取土,显然不妥”,但判定张胜、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曹宪柏蒙了。法院判定他承担70%责任的理由是:由于村里只是疏于管理,主观上无任何恶意,曹杨死亡地点又是在农田中,原告监管不力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对此,他想不通。日前,曹宪柏上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希望能给儿子讨回一个说法。
农安县法院政治处干部科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判决书代表了初审法院的观点,目前当事人已经上诉,法院对此不发表意见。
各方说法
家长承担70%责任欠妥
“孩子从小我就教育他,当别人有困难时要伸出援手,这难道错了吗?”
———家长曹宪柏“从管理角度,闫家村村委会肯定负有过错责任,但造成此悲剧的挖坑人不应置身事外。而作为孩子的家长,也应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但因为孩子做的是好事,让其承担70%的绝大部分‘责任’是欠妥的。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的马丽敏律师说。
“面对这样的结局,我们有什么理由去责备那些在别人危难时不愿伸出援手的人的冷漠?”
———长春市民刘先生说。
来源:天府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