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妇女卖淫主犯获刑12年
2007-11-30

news.QQ.com  2007年11月30日08:14   南方都市报  吴秀云   

 奥一网 (记者吴秀云实习生郭茂红通讯员穗法宣)以收劝押金”、“房费”、“台费”的方式组织30余妇女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并制定制度对卖淫妇女进行管理、培训和控制。昨日,绰号“兴姐”的欧阳玉梨和绰号“肥佬”的曾广成在广州中院接受了宣判,欧阳玉梨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40万元非法获利,曾广成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小雪”指称,2007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兴姐”,当天就开始从事卖淫活动,至今一共卖淫30多次,获利约1.2万元左右,加上1000元押金在内,总共交纳了5000元“台费”给“兴姐”。“兴姐”要她们交押金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她们,要求她们服从她定下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她会扣除押金且不再让她们跟随她进行卖淫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份以来,欧阳玉梨先后租房以收劝押金”、“房费”、“台费”的方式组织卖淫人员代某、梁某、陈某等共30余人长期从事非法卖淫活动。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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