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news.com.cn 2007年10月12日11时53分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妇女上班遭性骚扰,单位该赔吗?
制止性骚扰,单位出面解决比出台法律好
据《华西都市报》10月11日报道,10月10日,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积极的方面看,保证职工在工作时人身和精神不受伤害,应该是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人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女职工不受性骚扰就是具体体现之一。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女职工饱受性骚扰困惑的单位能够兴旺发达。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规定有利于用人单位承担起教育、管理职工的义务,并尽力想办法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有利于单位招人的时候真正做到德才并重。
但是,现实中也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单位该教育的也教育了,该采取的防范措施也采取了,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仍然发生了,这个时候单位该不该赔偿?笔者认为,这时候原则上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应该由当事人赔偿。即使单位有责任,也属于附带责任,可以考虑免除赔偿,如果说要赔偿,也应该仅仅是道义上的赔偿,而不应该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在想办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也应该思考一些相关问题,比如,网上有一种担忧,是应该引起我们思考的———如果不区分责任,单位一概连带赔偿,会不会促使单位全招男职工或者全招女职工以避免性骚扰的发生?看来,我们反性骚扰的工作,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努力。
(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