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实施办法 保障妇女权益
2007-09-07


 
浙江《平阳新闻网》2007年9月7日 - 9:39 

 
    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10条内容,使妇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记者日前从该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本月全省将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实施办法》立足省情,在保持原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新增加10条内容,其中明确规定或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不低于30%;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在就业过程中不得以婚育状况为由歧视妇女;对城乡已婚育龄妇女至少两年一次免费进行常见妇科病普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使用分配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立法规定中多指发生在职场的行为);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暴力。

  县政协副主席陈少越在平阳分会场参加会议。 (平阳新闻网记者 金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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