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艾滋病医患纠纷尘埃落定
2007-08-29

来源:人民法院网



  原告女儿在伊犁州所做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送检者为HIV感染者。(王书林 摄)

    新 闻 提 示

    维族少女阿依古丽因消化道疾病数次住院,并在手术中输血两次。然而病非但没有治好,最终还命丧黄泉。其父认为是医疗事故,遂将接诊的医院和供血的血液中心告到法院。结果查明,其女儿是死于艾滋病,因为艾滋病从感染到发病需要7至10年的时间,从感染到死亡最少也需3年。

    医院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张光宇  王书林  本报通讯员  汪  波  崔海英

    少女殒命  谁该担责

    2006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族姑娘阿依古丽(化名)在北疆伊宁市家中病逝,时年21岁。

    阿依古丽生前是该市卫生学校的学生,她青春靓丽,待人大方热情。

    21岁的年龄正是享受人生的时候,但花样年华却突然地终结了。她的病逝,让周围的人们感到不可思议。

    2005年6月26日,阿依古丽因口唇发白,咽部疼痛在当地医院诊治,经检查确诊为霉菌性食管炎。6月29日住院治疗,7月19日出院。出院后再次感到不适,8月初,阿依古丽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乌鲁木齐市某医院就诊。8月19日,某医院以“食管乳头瘤”将阿依古丽收入胸外科,并于9月3日进行手术。手术中,输血两次,术后出现腹泻、咽部痒等症状,经活检是霉菌感染,但医生未及时告知家属。

    9月21日至27日,某医院停止治疗,通知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到了12月,阿依古丽病情恶化。12月15日,第二次入住某医院胸外科。12月27日,经专家会诊认为,属于皮肤科疾病,阿依古丽被转入皮肤科;12月29日,经过医院全面检查,发现阿依古丽HIV抗体呈阳性,又被转入传染科,接受抗真菌、抗炎、保肝营养支持治疗。此时,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2006年1月21日,阿依古丽出院。1月27日去世。

    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阿依古丽的去世给她的家人带来极大的悲痛,她的父亲买买提(化名)对女儿的死因一直心怀疑虑。

    买买提认为,女儿第一次在某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食管乳头瘤”,并做了手术。如果是因为患艾滋病导致死亡的话,也是因手术中两次输血被感染所致。接诊治疗及做手术的某医院和提供血源的血液中心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他将某医院和血液中心告到了被告所在地的新市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71579.64元、鉴定费2000元、检验艾滋病费用500元、死亡赔偿金15006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公断  分清责任

    这起全疆首例艾滋病患者家属状告医院的索赔案件,引起了新市区法院的高度重视,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医学问题,主审法官要求专家出庭进行说明。专家指出,艾滋病从感染到发病需要7至10年的时间,从感染到死亡最少也需3年。

    法庭对阿依古丽当时所输血液的来源进行了调查,并将血液中心提供给阿依古丽的血清标本送到新疆惟一有权对报告HIV报告阳性的机构——自治区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显示HIV仍然为阳性。庭审中,血液中心也对其采血、供血过程进行了陈述,表明其血液来源安全可靠。

    法庭现有证据反映,早在2001年,阿依古丽曾用“阿依努尔”的化名在当地医院做过HIV抗体初筛化验,显示HIV抗体呈阳性。

    据此,可以认定原告买买提的女儿阿依古丽并不是因手术中输血感染艾滋病,故血液中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血液中心自愿向原告支付3万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女儿阿依古丽死亡的原因虽然是艾滋病合并系统真菌感染,但某医院在接诊病人时,在病史采集和术前诊断中存在明显缺陷,造成病人被误诊、误治,因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新市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买买提医疗费66946.57元、鉴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住宿费2000元、交通费2500元等,共计7.3万余元;驳回原告对血液中心的诉讼请求。

    该案现已执行到位。

    当事人说

    原    告:两被告有过错,理应担责

    第一被告:治疗方案和措施是正确的

    第二被告:我们提供的血液是合格的

    原告买买提(死者父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对家属隐瞒病情、不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手术输血感染艾滋病等失误;血液中心应对其提供的不合格血液承担责任。现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71579.64元、鉴定费2000元、检验艾滋病费用500元、死亡赔偿金15006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2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一被告(某医院):原告所述的理由不成立。患者在我院就诊时没有提供其感染艾滋病的病史,导致我院采集病史不全。我院对患者的手术治疗方案及措施是正确的。对于手术及输血可能发生的风险,也向患者及家属进行了告知。我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血液中心):我中心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机构。我们在采供血过程中是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的,我们给医院提供的血液是检验合格的。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并无过错。原告女儿在2001年就被查出有艾滋病,其死亡与我方无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聚焦

    争议之一: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

    争议之二:原告女儿究竟是何时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的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两份伊宁市当地医院的检查报告,用以证明患者的病情经确诊为霉菌性食管炎,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其结论为食管炎和慢性浅表性胃炎。

    第一被告某医院的诊断存在误诊。第一被告某医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疾病的发生是有过程的,两份检查报告所做出的诊断结果不一样,说明当地医院也不能确定患者的病情。某医院提供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女儿的死亡与己无关,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对鉴定书没有异议,但提出鉴定书中明确认定,医方在术前诊断、病史采集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术前误诊。第一被告某医院对此予以认可。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血液中心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有:无偿献血登记表、检查记录、血液成分制备记录、成品入库明细表。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血液中心是按规程进行操作,原告女儿所用血液是合格的。第一被告某医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原告认为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提供的血液是合格的。

    血液中心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有:农四师医院HIV初筛化验单、伊犁州疾控中心HIV送检单、自治区疾控中心HIV确认中心检验报告单、伊犁友谊医院病历及HIV待检单、公证书。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女儿在2001年12月就被检验确认艾滋病,且在2004年11月伊犁友谊医院再次检出HIV待确认。

    原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是化验单上的姓名与原告女儿的姓名不一致,无法确定2001年被检人员就是原告的女儿。

    就该争议焦点所涉及的问题,法院委派专人前往伊宁市调查取证,提取了两份证据——原告女儿原所在学校班主任的谈话笔录和原告女儿入校时的招生录取名册以及其自己填写的履历表。

    该组证据反映出原告女儿使用过“阿依努尔”这个名字。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实女儿在2001年感染艾滋病。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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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的艾滋病疫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199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疫情快速增长,至2006年年底,全区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9730例。其中艾滋病人242例,死亡80例,占全国报告人数的13%,位居全国第四。

    据了解,新疆局部地区艾滋病高水平流行突出,乌鲁木齐市和伊犁州报告的人数分别为3931例和4247例,约占全区报告总数的84.3%,而近两年来阿克苏和喀什等地区的疫情上升速度较快,已累计报告感染者分别为437例和241例。目前,全区15个地州市中,79%的县市已报告了艾滋病感染病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负责人说,全区的艾滋病流行有四个特点:一是感染比例高,发展速度快,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扩大流行的潜在危险较大;二是局部地区疫情突出,向全区蔓延趋势明显;三是以吸毒传播为主,多种传播途径并存,向性乱人群和一般人群扩散的速度加快;四是感染者以青壮年为主,开始集中发病。

    在这种严峻的防治形势下,新疆加大了健康教育、自愿咨询检测、安全套推广、预防母婴传播、清洁针具交换和抗病毒治疗等10项工作力度。目前,全区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站已经开设自愿咨询门诊66家,每年免费初筛检测3万余人;县级以上疾控中心组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110支,44个县(市、区)实施了公共场所推广安全套项目。(秦 弓  书 林)  

    办案札记

    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举证

    何  新

    这是一起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注意把握了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正确确定案由。案由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而能否正确适用法律又将影响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一般来说,对于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案件,首先要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案由就应确定为“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鉴定结论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就应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进行裁判。本案中,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案由确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其次是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举证,经过举证、质证、认证,条分缕析,以便得出正确的结论。

    该案的三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二是患者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的时间以及血液中心所提供的血液是否是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的途径。

    第一个焦点问题主要是针对医院的,主要证据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虽然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明确指出医院接诊患者时由于在病史采集和手术前诊断中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原告女儿被误诊、误治。虽然原告女儿的死亡原因是艾滋病合并系统真菌感染,但医院对原告女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焦点问题主要是查清原告患病时间及血液中心是否承担责任,我们主要引导当事人就感染艾滋病的时间及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是否合格进行举证,最后通过大量的证据认定患者早在2001年就感染了艾滋病,同时对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验。经检验,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是合格的,原告并非因此次手术输血而感染艾滋病,血液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使法院的判决有了充足的证据。

    医患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技术行为,行为本身蕴含着对人体可能的致害因素。任何一个医疗事故的致害后果都不可能是由一个单一因素引起的,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综合分析。

   (作者为该院民一庭副庭长,在本案中担任审判长)

    背景知识

    什么是艾滋病(AIDS)

    艾滋病,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 AIDS),是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又称艾滋病病毒所导致的传染病。

    值得一提的是,HIV本身并不会引发任何疾病,而是当免疫系统被HIV破坏后,人体由于失去抵抗能力而感染其他的疾病导致死亡。

    通俗地讲,艾滋病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被艾滋病病毒破坏,使人体对威胁生命的各种病原体丧失了抵抗能力,从而发生多种感染或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不正当的性行为、吸毒和母婴遗传四种途径传播。国际医学界至今尚无防治艾滋病的有效药物和疗法。

    因此,艾滋病也被称为“超级癌症”和“世纪杀手”。

    艾滋病病毒简称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T4淋巴细胞作为攻击目标,大量吞噬、破坏T4淋巴细胞,从而破坏人的免疫系统,最终使免疫系统崩溃,使人体因丧失对各种疾病的抵抗能力而发病并死亡。

    科学家把这种病毒叫做“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12年至13年。在发展成艾滋病以前,病人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

   艾滋病在临床上分为3期:

    1.艾滋病病毒感染。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没有任何临床症状,仅血液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

    2.艾滋病相关综合症。病人出现腹股沟淋巴结以外的两处以上原因不明的淋巴结肿大并持续3个月以上,同时出现全身症状,如发热、疲劳、食欲不振、消瘦和腹泻等;

    3.艾滋病阶段。病人突出的表现是致病性感染、恶性肿瘤的发生以及找不到原因的细胞免疫缺陷。

    但不是每个感染HIV的人都一定出现3个临床期。部分人(60%至70%)感染HIV的初期尚未出现症状,即无症状的HIV携带者,只有30%至50%的HIV携带者在7至10年左右的时间里会发展为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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