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已被收养儿童有望解决户口
2007-08-23

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12:03 江南都市报

  出台意见规范收养行为

  也许若干年前,你在路边发现一名弃婴,因为不忍心他(她)挨饿受冻,心软的你将他(她)抱回家抚养。但因为忽略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使得小孩一直上不了户口,入不了学。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为规范收养行为,妥善解决收养家庭的实际困难,下发了《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针对7种具体的实际收养情况作了详尽的人性化的规定。

  收养个案:孤儿落户问题解决

  1991年的秋天,家住向塘镇的李宝珍从向塘街头一只垃圾篓中捡回了一名可怜的女婴,取名张秋燕。在老人的照顾下,小燕子健康并快乐地成长着。可转眼间,小燕子到了上学的年龄。老人靠174元抚恤金和卖菜的微薄收入,供养小燕子上学。然而,小燕子的户口问题一直困扰着这个家庭。为了能给孩子上户口,老人一直奔波在向塘派出所和南昌县民政局之间,都未能解决。就在李宝珍面临绝望时,经过本报记者多方奔波,了解收养政策后,才确定小燕子属于国家规定的事实收养,可带相关证明材料,去办理户口。不久,小燕子的"黑户"问题就顺利地解决了。

  据悉,像小燕子这种被收养的弃婴,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无法确定法律关系,被收养人在落户、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这种"黑户",在我省长期以来就存在。随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这些问题将会得到妥善解决。

  1992年4月以前收养的先公证再办户口

  据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罗铁军介绍,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称《收养法》)正式实施,对在该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养人可直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持《收养关系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弃婴的须补办捡拾弃婴证

  在《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可直接办理户口,那么这之后收养的,又未能办理收养手续的“黑户”呢?罗铁军告诉记者,此前解决这部分“黑户”的户口问题,一直是个难题。收养人提供不了收养证明,派出所就不会办理户口。而收养人当初出于同情收养下弃婴,养大了感情较深,民政部门不可能因为收养不合法直接就从收养人手里,将孩子抢走,送到福利机构。为解决这类难题,我省此次特意做出处理意见,收养人补办相关证件后,走正常的收养程序,就能解决户口问题。

  据悉,如果是在《收养法》实施以后,收养人符合收养法定条件,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应该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村(居)委会确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有子女的收养人须通过福利院办理

  另外,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收养了非社会福利机构弃婴的情况的,应该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村(居)委会确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再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先生育后收养的,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办理入院手续,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收养人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收养人不满30周岁收养要先办寄养

  另外,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具备其他收养法定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1年以上的,依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由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家庭寄养申请,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 30周岁后按照收养人符合收养法定条件,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况办理收养手续。

  另外,根据《收养法》规定,超过14周岁的孩子,不能进行收养。对现已超过14周岁的,但收养时被收养人未满 14周岁,依据《收养法》和有关意见符合办理收养登记条件的,也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单身男子不得收养年龄相差不到40岁的女孩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性弃婴儿童,未办理收养登记,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性弃婴儿童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能够证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1年以上,确实存在抚养事实的,由收养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确认抚养事实,持《抚养事实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收养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能力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应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今后公民捡拾弃婴不得私自收养

  据悉,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出具报案证明后送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一律到民政部门申请和办理收养登记。

  另外,我省在认真解决事实收养问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各部门协调配合,相互支持下,今后将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杜绝事实收养的发生。同时,公安部门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和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查处。而卫生部门应加强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婴儿出生接生登记档案,发现弃婴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杜绝医务人员暗中送养、私下抱养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公证机关要依法撤销公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链接:

  根据《收养法》规定,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种情况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同时,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四个条件,才能收养小孩。文/记者刘媛、实习生黄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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