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流浪儿童特别报道之三:何时不再见"三毛"身影
2007-06-10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7-06-10 09:40:01 )        稿件来源: 燕赵晚报

“小三毛”们的命运,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流浪儿童问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家庭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问题,让每个孩子都能平等生存,健康成长,是摆在整个社会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拉一把”与否的不同结果

    “一个只有几岁大的孩子竟然偷盗了100多辆自行车,有的孩子一次偷盗现金就达到了3万多元……这可不是耸人听闻,而是我们中心在对来到这里的五百多个孩子逐一进行调查后发现的严重问题。”少保中心的受颜明主任说,对于街头的流浪儿童,必须采取拯救措施,如果不管不顾,任其流浪下去,这些孩子的一生都将毁掉,那将是整个社会的莫大损失。

    种种现实情况表明,现在的流浪儿童已经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多数流浪儿童在流浪街头过程中,为了能生存下去,主动或者被迫参与了偷抢、破坏公共设施等违法活动。

    受颜明主任告诉记者,现在全社会都已经形成了共识,那就是对于犯了罪的未成年人,要采取拯救的措施,而不是惩戒。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拉一把”。“如果全社会关注他们的处境,积极伸出援手拉他们一把,那他们就一定有救。如果不拉他们这一把,他们就将一直堕落下去。”

    记者了解到,省城将流浪儿童的救助与成年流浪汉的救助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救助流浪儿童的机构少保中心,这一举措在全国走在前列,而且推出的发展型的保护教育模式也成为对流浪儿童救助的未来走向,具有指导意义。2008年之前,全省各地级市都将建立起针对流浪儿童生存、未来教育的少保中心,未来对流浪儿童的保护救助将会更系统、更正规,也更有成效。

防止“小三毛”变成“大三毛”

    在谈到少保中心对流浪儿童救助期限的问题时,受颜明主任告诉记者,为流浪儿童找家或监护人是少保中心的主要任务,对于找不到家的孩子,可以采取家庭寄养、就地送到学校读书和就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过渡性安置,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避免这些孩子重复流浪或由流浪儿童变为流浪汉。

    “现在,已经有7个孩子在外面上初中,学费由中心出。这里就相当于他们的家,双休日的时候他们可以回来,就像别的同学假日回家一样。”受颜明主任说,除了这7个在外上学的孩子,还有两个孩子在市民家中寄养,由中心补给生活费。另外,中心还对一些年龄较大的孩子进行了烹饪、汽车修理、缝纫、理发等手艺的培训,让这些孩子们能有一技之长,自食其力,避免重新流浪。

    然而实际问题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受颜明说,由于社会的一些歧视以及工资低等方面的原因,这些孩子走出中心大门后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些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地点,不知去向。

    “还有,这些孩子没有石家庄户籍,我们中心也没有纳入到全市的教育体系中,这些孩子要想和其他孩子一样到市内的学校去上学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受颜明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在起草一个五年规划,按照市政府的发展要求,使少保中心的各项教育、保护设施更完备。在这一规划中,他们也将把上述问题提出来,以期能在全市建立起完善统一的教育和就业机制,让这些从少保中心走出去的孩子也能和其他孩子一样享受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

    对监护制度的一点思考

    在采访中,少保中心的周云彩老师说到了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孩子刚刚被送到中心来,自称其亲属的人随后就赶到,要求把孩子领走。“有的说是孩子的姑姑、大伯,有的说是姨姨、舅舅,他们往往能拿出孩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不让他们把孩子领走。”周老师说,这些人把孩子领走后,很有可能让他们又开始流浪或者偷盗的生活。虽然有这种担心,但对方有符合规定的证件和手续,中心只能让他们把孩子领走。

    “这实际涉及到了一个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河北省妇联儿童工作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目前近90%的流浪儿童是由于父母离异、父母病逝等家庭变故而流浪街头的,而且以农村儿童居多,其中又以家庭贫困的居多。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位工作人员说,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的缺陷在于过分倚重亲属监护,对监护不力行为也没有有效的惩戒措施。这样的监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因此已经有研究者提出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即各级政府对儿童的成长予以监督和保护,并提供必需的物质和制度保障。其形式有多种,可以由国家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也可以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社会成员或民间组织进行监护,民政和其他部门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并给予监护者一定的监护酬劳。另外,在完善监护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应的监护责任制度,对因监护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者实行问责和惩戒制度,强化监护者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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