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见女职工"四期"享受"特护"
2007-05-11
  浙江企业的女职工今后在“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将得到更为周到的呵护,核减工作量,工资福利却不减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近日决定,提供参考文本,在全省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为女职工权益进行量体裁衣式的保护。
  
  近年来,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大部分公有制企业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把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有关内容纳入了集体合同文本。但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有关法规尚不健全,加之一些新经济组织、新建企业对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执行不力,有的甚至唯利是图、有法不依,导致企业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难成了“潜规则”。
  
  这样的例子信手可拈。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效益,规定女员工“不得在合同期内恋爱、怀孕”,甚至将“进本单位3年内不准生育”等内容列入劳动合同或招工广告;有的服务行业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仍需保持“标准”体形,达不到要求则被辞退;还有一些企业通过改变女职工上班地点,路途由近变远,迫使处于孕期的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未能按规定休完6个月哺乳假者有之,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者有之,生了孩子就丢了位子者也有之……
  
  如今,浙江大范围为女职工“四期”进行量体裁衣式的“特护”,将有关妇女的特殊权益转化为具有个性特色的合同条款,使女职工利益从依靠企业是否自觉关心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从零敲碎打成为体系,从短期的、可变的维护变为长效、稳定的维护,从而形成法制化、长效化的维权机制,让女职工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实在令人称道。
  
  作为性别角色,女性承受着更多生理和心理上的压力,有一份来自企业的关怀,将减轻她们的身心负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女职工进行“特护”,表面上是在现有法律上做了一点“加法”,但实际上发挥的作用却是“乘法”——既强化了女职工对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了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了女职工维权的刚性,又规范了企业的用人行为,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我们期待浙江为女职工量身打造“专项合同”之举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可操作性,让这种充满人文关怀的“特护”在叫好的同时更叫座儿。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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