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就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做了修订,尤其突出了妇女一些特殊权益的保障。
谁来保障妇女权益?
实施办法第四条首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再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实施办法还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处理明显失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大女代表要达比例
针对我省妇女参与政权建设程度仍然不高的实际,实施办法从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八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30%;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25%”。
据了解,我省十届人大女代表比例虽已达到27.7%,但县(市、区)人大女代表平均比例仅21.3%。
不得拒绝录用妇女
实施办法从4个层面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是加强妇女就业保障。第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是明确对妇女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就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三是加强对妇女的社会保障。规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鼓励开展帮助妇女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是针对近年来在执行退休制度方面出现的侵害妇女权益现象,规定“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自定歧视妇女的标准”。
禁止5类性骚扰行为
实施办法对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违背妇女意志,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规定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要求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国家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从我省目前情况来看,2006年省妇联接待信访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案件的27.8%。实施办法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明确了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妇女婚姻自由权的保护问题,规定“禁止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手段,迫使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离婚,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及其家庭生活”。
鼓励减免残疾女学生学杂费
针对我省是人口流动大省的特殊情况,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等在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保障作出规定,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