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界定"性骚扰" 暂不考虑女对男骚扰问题
2007-05-06


   
人民网  2007年04月30日08:5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昨天(4月28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性骚扰行为界定了5种具体形式,与此前上海市人大所界定的大同小异。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违背妇女意志,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同时,明确“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徽省的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对性骚扰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打击性骚扰行为更具有可操作性。这表明,在妇女面前讲“荤段子”,或者故意发送黄色信息,都可以构成性骚扰。

  安徽省妇联副主席刑江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省妇联没有做过关于性骚扰的调研,也没有接到过相关投诉,所以无从掌握我省妇女遭遇性骚扰的现状。尽管如此,《办法》仍规定:妇联、法援机构和公安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介绍,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性骚扰形式,有待于将来修订地方法规时予以完善。针对妇女对男性实施性骚扰问题,吴斌透露:在《办法(草案)》审议过程中,也有组成人员提出这一问题。但是考虑到目前受性骚扰的人群绝大多数是女性,加上立法保护男性利益尚不成熟、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对此暂不作规定。(作者:胡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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