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前退休,请赋予女性选择权
2007-04-26

退休实质上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与休息权具有同质性。

改革开放之初对妇女提前退休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利益。然而,随着女性家务负担的减轻、人均寿命的延长以及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这一保护性措施逐渐丧失了其原本的“照顾”性价值,再考虑到工作年限对经济收入、晋升机会等权益的影响,立法者赋予女性的提前进入休息状态特权,已在逐渐成为某些单位忽略女性利益的借口。

最近几年的两会期间,同龄退休问题不断成为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焦点。而屡遭广大妇女及其利益的维护者所诟病的,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之关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都“可以”退休的权利性规定,被某些单位组织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单方面以解决就业压力、为引进人才腾出空间等为由,硬化为“应该”、“均须”等义务性责任,致使女性是否提前退休的选择权消弭在公共利益的借口之下。

为了应对“白色浪潮”的冲击,缓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曾于2004年公开表示,考虑延迟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将首先考虑女性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在各方舆论的争议声中,相关负责人随后表态称,“延长退休年龄并不是当前中国立即需要实行的政策”,但女性对退休年龄权利的诉求再次被忽略确是不争的事实。

失业和养老是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两个钳制性问题,破解其困扰需要男女两性的共同担当。唯独把妇女的劳动权利当作可以随意增减、取舍的纠偏砝码,不仅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反而会引发性别歧视等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的“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一条,正是为避免实践中对女性退休年龄规定的这种由“可以”到“必须”,从“权利”到“义务”的倾向性“误读”。

实质平等并不排斥合理差别,但能否继续享有劳动的权利不应该以性别原因计。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允许放弃,女性是否提前退休的自主性选择权不应被蔑视甚至强制。

一个性别公正、以人为本的退休制度,应从政策源头赋予人们这样的自由:只要身体状况允许,能力适合,妇女也能工作到60岁。或相反,只要出于本人意愿,男性也可以拥有提前退休的特权。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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