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办事处辖区有20个涉毒重症病人,31岁的女艾滋病患者张某与同是吸毒人员的尿毒症患者邓某同居,由于生活难以维持,张某两年卖淫390多次。
“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进行戒毒脱瘾治疗,对戒毒后复吸人员一律劳动教养,对携带艾滋病病毒等特殊吸毒人员一律收治。”3月14日,在湘全国人大代表刘晓英提交《关于请求加大对吸毒人员加强管理的建议》,呼吁公安、卫生、司法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对艾滋病等特殊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
吸毒人员八成有传染病
“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骗养吸、以娼养吸现象严重,是诱发其他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温床。”刘晓英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在诈骗、盗窃、抢劫、勒索等犯罪活动中,70%是吸毒人员所为。
与此同时,毒品问题极大地危害了群众的身心健康。截至2005年9月底,在国家累计报告的135630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40.8%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居艾滋病传播途径之首。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80%患有各种传染病。
刘晓英代表以岳阳市岳阳楼区为例,向记者说明携带艾滋病吸毒人员的危险。据不完全统计,岳阳楼区目前身患重病、不宜收押的吸毒人员已有100余人,确诊为梅毒、脉管炎、艾滋病的占70%,收押过程中有自残行为的占40%。吕仙亭办事处辖区有20个涉毒重症病人,31岁的女艾滋病患者张某与同是吸毒人员的尿毒症患者邓某同居,由于生活难以维持,张某两年卖淫390多次。
加大艾滋病吸毒人收治力度
“解决毒品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毒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易反复性决定了禁毒工作是一项周期长、见效慢的工作,不可能一下子解决,但我们一定要解决。”刘晓英代表说。
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要求,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进行戒毒脱瘾治疗,对戒毒后复吸人员一律劳动教养,对携带艾滋病毒等特殊吸毒人员一律收治。但是,目前很多地方都不具备收治条件。这部分吸毒人员散落社会,危害严重,有的公开贩毒,有的从事卖淫等违法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已成为一个高危群体。
因此,刘晓英代表建议公安、卫生、司法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对艾滋病等特殊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
将禁毒办设在政法委
与此同时,刘晓英代表表示,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去努力是难以完成的。
目前,全国禁毒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禁毒委,禁毒委由若干成员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是禁毒委办公室,即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以岳阳市为例,该市禁毒委由市委宣传部、检察院、法院、司法、卫生、工商、教育、财政、国家安全等26个单位组成,市禁毒委办公室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这个机构阵容看似强大,但实际工作中往往还是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由公安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去协调其他处级职能单位,这样的体制显然是不顺的,也是非常困难的。”
为此,刘晓英代表认为可以借鉴上海、浙江、云南等地,将禁毒办设在政法委,或在政府设立常设机构———禁毒指挥部,直接领导组织禁毒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专司缉毒破案职责,集中精力打击涉毒违法犯罪。
艾滋针敲诈成管理困局
2006年10月上旬,衡阳市一报料人拨通记者电话,称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附近有人持“艾滋针头”实施敲诈。记者闻讯于10月10日、10月28日先后两次前往衡阳调查,结果发现,敲诈者中确实有人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而且这帮人已在这一带实施敲诈达两年之久。
记者就“艾滋针头”敲诈事件采访了衡阳市广东路派出所,了解到的情况令记者颇为吃惊。
早在2006年2月14日,广东路派出所就抓获过一名对过往路人实施敲诈的吸毒妇女,名叫笔旗(化名)。她以故意撞人的方式,反向受害人索要“医药费”,并拿出“艾滋针”威胁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拒绝,她就用“艾滋针头”刺向对方。
笔旗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后,态度极其恶劣,声称自己身患艾滋病,警察也不能拿她怎么样。经检测,警方确认笔旗的确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按有关规定,只好对她作出监视居住的处理。
对辖区内的这些犯罪嫌疑人,广东路派出所的民警一般都能说出每个人的姓名、体型特征以及相互间的关系。然而,面对这类犯罪嫌疑人,警方遭遇了三大尴尬:
抓捕难;处理难;确认难。
艾滋病患者管理存在法律真空
针对刘晓英代表的建议,记者14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孙利军博士,孙博士表示,这一事件凸现全国在对待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上存在法律真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即使患者被判有罪,也不会入狱,只会保外就医。于是,对作案的艾滋病患者,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法律在这儿存在真空,警察自然就无法处置身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
孙博士忧心忡忡地说,艾滋病患者犯罪也无从监管,已经发展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首先,它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其次,当艾滋病患者知道法律奈何不了他们时,更加放纵,甚至把艾滋病作为“护身符”,肆无忌惮地危害公共安全。
为此,孙博士认为:“对于个别放纵自己、继续作案、死不悔改的艾滋病患者,法律也不能拿他们无奈,有关方面必须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制定相关法律,以保护公众利益。”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邹爱华 胡信锋 杨小娴 梁斌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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