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艾滋病人可结婚 单位不得解雇
2007-03-02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单位不得因“艾”解雇他们,他们可以结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诊艾滋病病人……从今天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我省防治艾滋病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法维护艾滋病人权益

  新出台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特别强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条例》第41和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并应当依法为其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但要履行告知对方病情的义务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学指导。

  《条例》第40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工作,但不得解除雇用或者劳动合同。

  《条例》第35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治疗,应当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条例》第47条规定,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为其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

  《条例》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转自:文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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