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女童摔伤 游乐园得赔12万
2007-02-18

法院认为 娱乐项目经营者疏于安全维护 致事故发生 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法制晚报:李奎 (07/02/17)

  岁孩子爬上充气城堡 突然大风吹来 因为没有固定措施 城堡瞬间倾斜———

  本报讯 6岁的苗苗(化名)爬上充气城堡顶端玩耍时,城堡突然被大风吹倒,苗苗从高处跌下摔成残疾。其家人随后将儿童游乐园的个体经营者郭某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认为郭某由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赔偿苗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5年5月22日中午,张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苗苗来到一个儿童游乐园游玩。这个游乐园位于房山区燕山东风燕化工人文化宫门前北侧广场上,游乐园内设置有一高耸的大型充气城堡。

  买了5元钱门票后,苗苗便高高兴兴地登上充气城堡玩耍,张女士则在外面等候。当苗苗刚刚爬到城堡最顶端时,突然一阵大风吹来,由于充气城堡没有采取有效固定措施而瞬间倾倒,使得苗苗从约两层楼高的城堡上方跌下而受伤。

  之后,医院诊断出苗苗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苗苗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游乐园的老板郭某支付了苗苗的抢救费用,此后又陆续给付苗苗医疗费合计9000元。

  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张女士去年1月将郭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2.5万余元。

  庭审中,郭某称,苗苗发生事故的充气城堡不是她本人的,也不是她出租的。她办理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出租玩具和图文设计,没有玩具娱乐项目。该营业执照虽然借与他人使用,但超出经营范围的营业活动,不能由她负责,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苗苗在家长带领下来到郭某个人经营的儿童游乐园进行付费娱乐活动,郭某就有义务保障苗苗在娱乐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但是,由于郭某对娱乐设施疏于安全维护和保障,导致娱乐设施发生倾倒事故,造成苗苗受伤,郭某对此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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