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云南在全国率先专门针对单一病种而推出的一件省级地方性法规。
那么,这件地方性法规有何超前之处和鲜明特色?它的实施将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面对这些疑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浦林法、省卫生厅厅长陈觉民分别接受采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出台背景
提供法制保障陈觉民介绍,2004年1月4日,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经过1年多实施,效果非常明显,但是办法已不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急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艾滋病防治提供法制保障。2005年,条例开始酝酿,经过近两年的不懈努力,终于通过实施。这件地方性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为依据,符合我省实际。
从2004年,浦林法就介入了我省艾滋病防治的立法工作。他透露,条例草案在2006年1月就基本完成,而且这一条例草案为国务院在2006年3月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提供了大量的基层情况。
婚前检测
检出艾滋病也可以结婚
《条例》规定: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陈觉民认为,上述规定与《婚姻法》并不矛盾,《婚姻法》取消了婚检,但条例的这一规定既保护受检测者,又保护易感人群,是为下一代负责。浦林法说,这个检测与婚检是两码事。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这不是个人问题,而关系到公众安全。就艾滋病进行婚前检测,与《婚姻法》所说的婚检是两个概念。婚检规定了一些检出后不得结婚的遗传性疾病,但就艾滋病而言,即便检测出艾滋病,只要双方经过考虑仍然愿意结婚,同样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
检测结果
感染艾滋病毒须告知配偶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由于艾滋病是一个危及到公众安全,流传开来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并且目前无法有效治疗的疾病,因此条例规定的告知情况与其他传染病有着明显区别。浦林法说,患者、感染者隐瞒病情的话,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对其配偶告知。否则配偶易受传染、母婴传播又会波及下一代。这已经不是私事,而已经涉及到公众的健康。陈觉民谈到,艾滋病告知是为了切断传染源,切断传染源是《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所以条例的这一规定与《传染病防治法》并不冲突。
尊重人权
不得歧视艾滋病人及家属
《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对于这一规定,陈觉民说,这绝对是超前的。过去有的艾滋病致孤老人和儿童,连领取资助都不敢去,怕遭到歧视。这一规定就是希望能够改变类似现状。全社会都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据介绍,现在社会上对上述人群的歧视情况严重存在,制定这一规定,是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是病患,无论他们的病是何原因造成,都不该受到歧视。这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部分人群由于受到歧视而故意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至于这一规定具体如何实施,陈觉民认为条例中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一些特殊政策已经体现了规定的精神。浦林法认为,条例中有关医疗机构不得推诿和拒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规定也是一个“不歧视”的明显佐证。
以人为本
免费措施防治艾滋病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为孕妇提供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传播阻断服务。
条例针对艾滋病防治规定了不少免费措施,这意味着政府要投入更多的资金。陈觉民说,2004年、2005年、2006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我省防治艾滋病的资金分别是8851万元、9200万元、9319万元;我省在2005年和2006年的配套资金都是3000万元。 国家今后还将逐步减免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抗机会性感染的医药费用。浦林法介绍,对监狱、劳教所等监所的感染者,目前我省还达不到隔离治疗,只能加强监管,由国家负担治疗费用。如果刑满后经济困难、达到列入低保条件的,就列入低保。
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白血病等病种同样属于“绝症”,为什么不为这些病也制定法规呢?针对单一病种设立地方性法规是否适合的质疑,陈觉民如是回应: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并不是其他病患就不去关爱,而是因为艾滋病是一种新发、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目前没有特效药品可治愈的疾病,因此在防控上必须加强。
终止争议
美沙酮维持治疗合法化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艾滋病流行情况,制定针对不同人群的行为干预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推广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行为干预措施的实施。
在行为干预方面,条例比较超前。陈觉民说,根据条例规定,美沙酮维持治疗、为吸毒人员提供清洁针具、安全套在娱乐场所、宾馆等地的推广使用等行为干预措施实现了合法化。此前,上述行为干预措施在省内实施中存在一些争议,但这些手段又都是在国际推行中行之有效的。如泰国推广使用安全套后,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比率降低了90%。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提供住宿、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每半年进行艾滋病检测。就是说将来这些人员要持体检证上岗。
预期效果
有效控制艾滋病在云南蔓延
“这一条例全面、系统、完整,共8章60条”。陈觉民对条例了如指掌。他评价说,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说是一件我省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浦林法说,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的目的就是希望能有效预防、控制艾滋病在云南的传播和蔓延,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他同时说,条例中有关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警察、防疫、医务等人员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由省政府具体制定,将很快出台。他表示,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对条例进行“立法回头看”,该条例相关的主管部门也将定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相信条例一定能为艾滋病防治发挥重要作用。
转自: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