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两压3岁娃续 尸检报告无2次碾压字样(图)
2006-12-27
核心提示:奔驰两压3岁娃案警方出具尸检报告,死因鉴定为,刘兴志因头、胸、腹部碾压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挤压综合征死亡,无二次碾压字样。受害者家属对鉴定感到失望。


受害者家属

车祸现场
车祸现场

昨天,刘家禄终于收到了警方出具的儿子的尸检报告,却没有刘家禄最希望知道的儿子是否死于二次碾压的内容。昨日,记者还从刘家禄处看到国堰宾馆的法律顾问给他发来的一份《律师函》,措辞强硬,称死者家属的事后所为“侵犯了国堰宾馆的合法经营权”,宾馆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

昨日,刘家禄终于从警方拿到了《都江堰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警方对刘兴志的死因鉴定结论:刘兴志因头、胸、腹部碾压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挤压综合征死亡。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刘家禄等如果对该鉴定不服,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为结论并没有关于二次碾压的字样,刘家禄等有点失望。他说:“我希望结论证明他倒车是为了救我娃娃,这样我也安心一些。”

记者随后从刘家禄装有孩子相关资料的塑料袋中,发现了国堰宾馆法律顾问、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燕虹代表宾馆方,于事发后第三天向死者家属发来的《律师函》。

《律师函》称,“这次事故的责任方应为肇事司机或者肇事车车主,国堰宾馆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律师函》中称,从法律角度看,在孩子脱离父母下楼以后,其临时监护人是兰某某,兰某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在肇事车启动后国堰宾馆的保安对司机、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兰某某和孩子进行了引导和提醒”。

此外,国堰宾馆还称,“你们在事故后的一系列针对国堰宾馆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是错误的,已对国堰宾馆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侵犯了国堰宾馆的合法经营权。”《律师函》表示,“国堰宾馆有权依法向你们追究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排除妨害”。目前,成都市交管局负责人已赶往都江堰调查,并将向上级报告情况。

成都晚报 记者 陈刚 周滔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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