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特殊关押场所"就放了艾滋疑犯?
2006-12-20

        因找不到关押“艾滋疑犯”的地方,16日上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只好释放了经审批应被行政拘留15天的曲某。据了解,被取保候审的“艾滋疑犯”曲某因没有关押场所已被连放3次,警方明知道放出去可能还会危害社会,但他们也毫无办法(12月18日《北京娱乐信报》)。

  我认为,西安警方以“没特殊关押场所”为由,对曲某一放再放是违法之举。

  对于“艾滋疑犯”的关押,曾经引起过广泛的争议,但争议归争议,对“艾滋疑犯”的如何关押,并非“毫无办法”,因为对此问题,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早就“提出了意见”,即“属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在其关押收容场所内管理教育,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他们的医学观察工作。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又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可保外就医”。

  根据上面的意见,警方在抓获曲某并了解到其是“艾滋疑犯”后,应当对其先予关押,同时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如果曲某属于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做好管理教育工作,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医学观察工作,羁押期满后方可释放。只有曲某在羁押期间已出现临床症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后,方可变更强制措施或保外就医。显然,应不应当对“艾滋疑犯”进行羁押,是由疑犯的具体“病情”而定的,“没有特殊关押场所”并不是释放“艾滋疑犯”的理由。

  而西安警方在抓获曲某后,一不向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艾滋病疫情,二不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家确诊,就以“没有特殊关押场所”为由将曲某进行“释放”,无疑是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

  其实,“没特殊关押场所”如何处理“艾滋疑犯”的困惑不仅西安警方才有,艾滋病也成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为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在今年12月5日举办的公安机关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远程教学讲座上强调指出,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因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放纵不进行处理(12月6日《法制日报》)。

  所以,西安警方因“没特殊关押场所”就将“艾滋疑犯”一放了之的做法是与法律和有关规定相悖的,应当予以纠正。

    转自:检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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