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误诊少女痛失卵巢子宫 误切少女卵巢、子宫的医院一审被判赔款13万多元,二审法院开庭后尚未宣判
核心提示
两年前,17岁的邓州少女雯雯(化名)因病住进了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诊断认为雯雯患的是双侧卵巢恶性肿瘤,并将其双侧卵巢及子宫全部切除。雯雯出院后到几家大医院复查,医生诊断认为雯雯患的是良性肿瘤。河南省医学会鉴定后认为,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有误,手术范围过大,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据此,邓州市法院判令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雯雯133667.84元。雯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南阳市中级法院。今年11月17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求医
被认定患了卵巢癌卵巢子宫全被切除
大河报□首席记者郭启朝文图
“我这辈子可怎么过呀?!”昨日,漂亮女孩雯雯向记者哭诉她的不幸遭遇。
雯雯说,她是邓州市人,两年前在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读书时经常感到下腹部有些疼痛。2004年4月,她到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发现卵巢上长了一个肿瘤。同年7月5日,雯雯住进了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雯雯的母亲说,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认为雯雯患的是卵巢肿瘤。2004年7月6日下午,雯雯被推进手术室,做卵巢肿瘤摘除术。手术期间,医生说,经过检查,发现雯雯体内的肿瘤是恶性的,必须进行子宫全切和双侧卵巢切除手术。她觉得很震惊,但出于对医院的信任还是签了字。手术做完一周后,雯雯出了院。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开的出院诊断是“卵巢癌”。
雯雯说:“父母和医院一直瞒着我,我出院后还不知道自己的子宫和卵巢全切除了。“
复查
多家医院进行诊断一致认为是良性瘤
出院后,雯雯在父亲的陪护下,带着病理切片先后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病理检验。两院的专家检验后一致认为,雯雯患的是硬化性间质细胞瘤,不属于卵巢癌,而是一种良性瘤。
雯雯和父亲又带着病理切片到北京检查。北京协和医院等4家权威医疗机构先后出具了6份病理检验报告单,其结论均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结论一致。
拿着8份病理检验单,雯雯的父亲到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赔偿,但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坚持认为其诊断没有错,拒绝赔偿。
鉴定
专家鉴定最终认定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2004年11月16日,雯雯到邓州市法院起诉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邓州市法院立案后,委托南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5年6月24日,南阳市医学会出具了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术中操作符合规范,病理诊断正确,“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雯雯对此鉴定书表示不服,邓州市法院随即委托河南省医学会,对该医疗纠纷再次进行鉴定。
2005年9月5日,省医学会决定借用湖北省医学会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异地鉴定。根据湖北省医学会专家的鉴定,河南省医学会于2005年11月17日出具了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有误,手术范围过大。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子宫及双侧卵巢缺失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诉讼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令医院向患者赔款
2006年7月19日,邓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雯雯认为,被告的误诊给其造成终身残疾,应赔偿因医疗事故给其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81605.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4321元。被告辩称,医院的治疗原则正确,手术范围适当,且原告的请求事项及计算不正确,实际费用应为134503.2元。
法院认为,本案已构成医疗事故,被告理应赔偿,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8490.27元,加上精神损失费等,医院应赔偿雯雯总计133667.84元。
一审宣判后,雯雯表示不服,并以医疗费等计算有误、精神损失费和残疾赔偿金判赔过低为由提起上诉。11月17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当庭未作出判决。
梦想
少女如今深感痛苦梦想过正常人生活
雯雯的代理律师宋成洲说,据他了解,双侧卵巢被切除后,一方面因无卵子排出,导致生殖功能丧失;另一方面,由于女性激素缺乏,对其机体将产生严重影响。由于卵巢被切除后将引起一系列病变,受害人需要在医师指导下长期服用激素类等药物进行治疗。除了肉体痛苦之外,该医疗事故还给雯雯造成了终身的精神痛苦和压抑。因此,损害后果是严重而久远的。
“我是学医的,学的是助产专业,有一定的医学知识。知道自己的子宫和双侧卵巢全被误切后,我彻底地崩溃了,曾想过自杀。但是想到可怜的爸爸妈妈,我又打消了自杀的念头……”雯雯抹着眼泪对记者说。
因无法面对身边的人,雯雯只身赴北京打工,现在她每个月需要吃三四次激素药。
“我想做卵巢移植手术,想做一个正常的人。”雯雯说,“但是我不知道是否可以做卵巢移植手术,如何移植?”
雯雯说,因无法面对身边的人,她只好独自到北京打工。[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