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
一、隔离HIV/AIDS(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病人)有悖基本人权
隔离与否应该基于一个人将来可能干什么,而不是他已经干了什么。无论HIV/AIDS人员是通过何种途径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也无论其导致感染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具有评价意义,我们都完全可以不必考虑。因为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是从事不安全性行为或共用污染的针头或针管。这种传播一般要求两个人自愿的、有意的直接的接触。呼吸、握手、共用餐具以及其他形式的日常接触都不会传染艾滋病。HIV/AIDS人员仅仅在从事危害他人的行为时才是危险的,其他情况下他们并不构成对社会的威胁。然而在所有HIV/AIDS人员中有意危害他人的毕竟只是少数。为了预防这少数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我们就可以无视其他多数人的人身权利而把他们隔离起来吗?我看不到丝毫法理上的依据。
另外,艾滋病病毒是其基因组永远与宿主的遗传物质整合在一起的逆转录病毒,所有的感染者将终身感染。如果要将HIV/AIDS人员隔离起来的话,那将意味着终身隔离。在没有死刑的国家里,终身监禁是对刑事罪犯的最高刑罚,而对许多并不具有危险性的病人处以极刑,这又有何种法律根据?
1989年通过并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艾滋病人予以隔离治疗。这部法律没有规定要对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实行隔离,这并不是遗漏,而是在对甲类传染病与乙类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做出区分的结果。艾滋病病毒并不像麻风病、鼠疫那样可通过空气和日常接触传播,因此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可笑的是,在同一款规定中,立法者既考虑到这一点又忘却了这一点。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究竟有什么不同呢?无论是否发病,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不仍是一样的吗?既然承认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不具有危险性,那么也应该承认艾滋病病人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医院病房中都不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此以来,对艾滋病人实行强制隔离治疗又有什么正当性呢?治疗与否,采取何种方式治疗以及在何种地点治疗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由艾滋病人自己考虑,政府正确的角色应该是提供帮助和建议者,而不是最后的决定者。
由国家卫生部或卫生部联合其他部委制定的规章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与《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以及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都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因此它们也都规定对艾滋病病人实行强制隔离治疗。所有这些规定都忽视了基本的常识,同时也损害了艾滋病病人作为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拥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中国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近期我国又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在人权方面的立场。强制对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的规定侵犯了艾滋病病人的人身自由,并从而损害了以人身自由为基础和前提的其他基本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和劳动的权利、婚姻权及建立家庭的权利、参与公共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对于此种违背宪法精神并与国际人权公约相抵触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理应予以修改。
二、强制检测侵犯了HIV/AIDS人员的知情同意权
隔离的前提是必须首先知道哪些是需要隔离的人,这就意味着必须对某一人群进行强制检测,而强制检测又不可避免地会侵犯HIV/AIDS人员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知情同意于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它不仅仅是作为一项有利于达到医疗目标的措施而被实施,更体现了对患者人格尊严和个性化权利的尊重,目前已被国际医学界广泛接受,并被广大患者所认同,成为一项基本的临床伦理原则。知情同意在我国也已经实行了多年,最为典型的形式是手术签字制度(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1982)。近年来,随着对“病人知情权”认识的深化,该原则已普遍适用于临床各领域,成为医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对HIV/AIDS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面同样适用该原则。
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而且艾滋病病毒感染经常与某些为社会主流道德所不容的行为有关,所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会使人承受比患其它疾病更重的精神压力,尤其在遭到歧视、遗弃的情况下,感染者一方面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孤独、恐惧和绝望,甚至以自杀求得解脱,另一方面他们也可能采取一些报复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在HIV/AIDS人员还不具备有关知识和相应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考虑他们本人的意愿和感受,强制进行艾滋病病毒的抗体检测,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我们所不愿看到的社会后果。因此,在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受检者的知情同意权。通过提供咨询服务,让他们了解有关的知识信息,评价个人进行检测的必要性,分析检测对他们带来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帮助他们全面权衡利弊,在此基础上由他们自己选择是否需要进行检测。这样做可以减少盲目的强制检测给受检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检测后,无论检测结果如何,都要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咨询人员对检测结果做出科学全面的解释,为检测阳性的人提供必要的知识信息和心理支持,同时也避免检测阴性的人盲目乐观。
尊重HIV/AIDS人员的知情同意权还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人们意识到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威胁时,及时向他们传递知识信息、具体而切实地帮助他们认识改变自己危险行为的意义,更容易促使他们接受健康的行为方式。很多研究都已表明,鼓励有危险行为的人进行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检测,并且在检测前后为受检者提供咨询,不仅为受检者(特别是感染者)提供了心理支持,而且伴随咨询服务的检测还促使受检者减少了危险行为,帮助没有感染的人预防感染,减少了感染者把病毒传给他人的机会。还有研究表明,在一些艾滋病病毒感染已达一定水平的地区,鼓励人们接受自愿检测和咨询服务可以减少新的感染发生,而且这是一项节约成本的预防措施。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认为,接受自愿咨询和检测(Voluntary Counseling and Testing,VCT)服务是人们进入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心理社会支持工作的起点,恰当地推动VCT开展有助于打破由恐惧、歧视导致的艾滋病流行的恶性循环,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家庭、社区和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
三、经济成本极高而且预期效果可能很差
强制检测不仅面临着人权方面的问题,同时必然导致巨大的经济成本。从理论上来讲,要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隔离应该把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其对象。这些对象散布在中国十几亿人口之中,要把他们一一检测出来,就必须将全体中国公民作为强制检测的对象,而这肯定要花费一笔巨额费用。如今我国的HIV/AIDS人员有100万人左右,要把这些人全部隔离起来需要建立多少隔离设施呢?如果知道现在全国监狱中关押的所有罪犯也不过100多万人,那么投资建设隔离设施需要多大一笔资金也就不难想象了。而且,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承担管理的成本、HIV/AIDS人员的生活费用、HIV/AIDS人员因不能正常工作而损失的价值等等。把这所有的费用加起来肯定是一个天文数字。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能够负担得起吗?为一项并非必要的计划花费如此巨大的费用值得吗?
如果投了巨资之后,我们的确能够将所有HIV/AIDS人员隔离起来,从而有效地预防艾滋病的继续蔓延,那么隔离的设想说不定还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可叹的是即使是在我们作了巨大的经济牺牲之后,我们也未必能够有效地阻止艾滋病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要害就在于,无论投入多大的资金,我们永远无法将所有的HIV/AIDS人员全部隔离起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按照主张隔离者的逻辑,只要有一个HIV/AIDS人员未被隔离,整个隔离体系也就形同虚设。由于隔离限制了人身自由,肯定有许多HIV/AIDS人员会千方百计地逃避检查和追捕,最后导致不被隔离的HIV/AIDS人员将不在少数。另外,实行隔离制度还会向社会人群散布一个错误的信息,即HIV/AIDS人员全部集中在隔离区内,隔离区外是安全的。这必将放松人们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鼓励人们采取不安全的行为方式。一方面仍有众多HIV/AIDS人员在社会上流动,一方面人们的防范意识下降了,这样威胁非但没有消除,反而可能增强了。
四、实行隔离无助于培养社会的宽容气氛
推行隔离制度,使人们倾向于相信艾滋病是极其恐怖的,而HIV/AIDS人员是非常危险的,这不利于人们正确地认识艾滋病及其威胁,也无助于培养宽容的氛围。推行隔离,只会孳生偏见,只会强化社会上固有的歧视。这样的环境只会促使HIV/AIDS人员隐瞒实情、拒绝检查、逃避隔离、抵制教育、远走高飞,从而也不利于他们的医疗卫生保健。一些人甚至可能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如此来看,我们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宽容的社会氛围更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因为在这种环境中没有歧视,没有对自由的限制,没有对权利的侵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可以像以前一样正常地工作、学习和生活,而艾滋病病人则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度过自己的余生。政府和社会大众扮演的是理解、尊重、帮助的角色,而不是歧视、追捕、控制的角色。HIV/AIDS人员不必再四处逃逸,而是积极主动地寻求可能改善自己健康状况的途径,而这对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继续蔓延是非常有利的。
五、隔离实践的破产——古巴的例子
在国际上有个别国家,如古巴实行了将全国所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集中管理起来的办法。从1987年开始,古巴政府要求所有查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居住在可称为集中营的住所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被允许短期访问家庭、购买日用品、或者从事某些其他活动。但是这些活动要在集中管理人员的监视下进行。这种作法开始确实使古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有所下降。但随着外来旅游者的不断增多,艾滋病病毒的感染人数仍在增多。同时古巴经济危机出现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差。集中营恶劣的居住条件和对生活失去自由的不满使许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逃离那里。这些情况使古巴政府逐渐改变了这种隔离政策。最近古巴的隔离政策已变成为:仅隔离那些被认为是有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嫌疑人员。这等于原来的隔离政策已被古巴政府放弃。
古巴隔离HIV/AIDS人员的实践破产了,并不能证明我国的隔离实践也一定会破产,但至少预示了失败的极大可能性。此种教训,我们一定要吸取。
综上几个理由,我认为不应隔离HIV/AIDS人员。
材料来源:红丝带和守望家园(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