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一枫:艾滋病人隔离与禁娼
大学生
艾滋病人应当被隔离。这种举措的意义不只在于它的直接效果,更在于它间接上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心理影响。隔离绝非简单的强制行为,更是政府对每个健康公民的一种承诺,即:尽最大努力给他们提供个人安全上的保障,使日常生活中的危险性降到最低点。就像将罪犯关押起来一样,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犯罪人员的惩罚,更在于给普通公民提供安全感。尽管犯罪不可能被根除,但公民的心理会存在一个安全的屏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隔离实质上是一个政府的表态,是一个的象征。作为一种传染并且致死的疾病,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感并不是一些简单的科学知识就能克服的。虽然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无非静脉注射、性关系和母婴传染三种,但在其他形式的接触中,心理障碍并不会消失。号称艾滋病大使的那些人和患者亲密交谈亲密接触,但这只是报纸上的表演而已,实际上他们就是演员。试想如果艾滋病人和正常人混居杂处是合法的,那么健康个人心理上的反应会是如何呢?其结果只能是认为自己生活在一个危机重重的环境中,他不仅不敢采用血制品、不敢性交(害怕交叉传染)、不敢生育(关心下一代),更可能不敢和人握手、拥抱甚至擦肩而过,因为他会认为某些居心不良的艾滋病患者正准备加害于他。他会怀疑遇到的每一个人、会对每一个人存有防范之心。在扎针的谣言流传最盛时,天津不就是万人空巷么?结果是,艾滋病人没有被隔离,而每个人都将自己与整个社会隔离了。而且以艾滋病的传播速度,如果不采用果断而有效的隔离,真有可能泛滥成灾。试想中国如果有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的人是病毒携带者,那么它在世界上会处于何种尴尬地位呢?每个中国人都被怀疑为传染源,这将是与世界交往的重大障碍。加缪的《鼠疫》描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个城市没有将鼠疫病人隔离,其他城市却将这个城市隔离了。小说中的景象同样有可能在现实中出现,结果是,中国的艾滋病人没有被隔离,而中国却被世界隔离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艾滋病人应该被隔离。如果拒绝这种简单的隔离,那么我们的社会有可能会面对更深层次、更大范围内的隔离。
至于是否禁娼,我的意见是应该坚决执行。允许卖淫实际上暗含着这样一个含义,即是将身体器官作为商品是合法的。那么出售内脏器官,比如肾脏、角膜、睾丸是否也可以被视为合法的呢?如果不允许买卖肾脏,那么为什么允许出租外生殖器呢?仅仅因为它能反复出售么?支持妓女开禁的观点有一个重要论据,即是这样做可以满足性功能障碍者、残疾人与罪犯的需要,难道这就有理由将一部分人的生殖器当作药品,打上“请遵医嘱”的说明来投付使用么?实际上这种观点考虑的仅仅是买主的需要,忽略的恰恰是妓女的权益。如果将妓女职业化、合法化,那么一个基本的规范就是要求她们像出租车一样不能拒载,而一个女性常年被迫和老年鳏夫、性虐待和犯人性交,她们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又有谁能保证?这种高度创伤恐怕也违反劳动法吧?妓女开禁暗含着对下层妇女的歧视和压迫,因为这样看似是为小姐们开了生意之门,实则却是把妓女不当人。如果性功能障碍、残疾人和罪犯的性要求真的那么迫切、真的那么值得以如此高的代价来满足的话,也不一定要由妓女来承担这个任务,社会上不是有那么多献爱心的活动么?依靠义工或者青年志愿者吧。当然这个设想是荒诞的、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没有人能把牺牲做到这个份儿上,而这更说明了那种论调的不人道。从妓女的权益继续考虑,如果将卖淫当成一种正当的职业,那么政府必将对这些从业人员进行统计、发放执照,而如果一个女性的个人简历上填有“性服务者”这一条的话,那么她将不可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她日后的从业、婚姻都将受到重大影响,这等于剥夺了妓女隐姓埋名的权利,将她们暴露在了道德职责和歧视之中,也就使她们失去了改变命运的权利。在允许妓女存在的年代,一个妓女鲜有善终,所以允许卖淫实际上是利用法律将一部分人逼上绝境。所以允许卖淫的所引发害处远远大于它的益处,受害最深的恰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妓女。禁娼从深远意义上来讲,正是保护了妓女的权益。因此禁娼是必须执行的。
材料来源:红丝带和守望家园(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