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一针打死花季少年 法院判医院赔偿29万余元
2006-11-23

    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22日电(记者石圭平 钟智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一个只有16岁的花季少年,因打篮球不慎将颈部拉伤到医院治疗,没想到医生给开的药只打了一针,就断送了性命。家属为此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受害人父母294470.1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初,16岁的小磊(化名)因打篮球不慎将颈部拉伤,由于伤势不重,小磊未在意。20多天后小磊的父母才知道此事,其父马某便领他到乌兰浩特市医院理疗科进行理疗,5天后,颈部拉伤基本痊愈。后来,由于“五一”节这家医院理疗科医生放假,为了不耽误孩子学习,马某领着儿子来到乌兰浩特市的另一家医院准备继续理疗。来到这家医院时,马某正好遇见了此医院脑外科的一位主任,他让马某将儿子领到脑外科办公室。查看后,这位主任开了利多卡因、强的松龙、地塞米松注射液,取回药后,在小磊的脖子上打了一针,瞬间小磊即从其坐的椅子上滑落下来,双腿瘫软往下跪,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兴安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小磊生前因穴位封闭,注射利多卡因、强的松龙、地塞米松三种注射液后急性循环衰竭死亡(过敏)。小磊的家人与医院及医生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便将医院作为第一被告、医生作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给患者做试敏实验的情况下,给其注射了利多卡因、强的松龙、地塞米松三种注射液进行封闭治疗,违反了诊疗操作规程,而导致患者急性循环衰竭死亡(过敏)。被告违反诊疗操作规程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第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第一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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