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发生工伤事故 加工厂老板被罚三万元
2006-11-13

  白泽湖乡一家具加工厂老板雇用的工人在劳动时受伤,由于其疏忽大意,竟然没有注意到该雇工不满16周岁,在支付了对方的医疗费用之后,该老板还将面临3万元的罚款。

  黄某原籍金寨县天堂寨,几年前到我市白泽湖乡开办家具加工厂。1990年5月26日出生的卢某是金寨县长岭乡人,2005年2月27日到黄某处打工,做油漆加工工作。2005年11月8日上午11时许,黄某吩咐卢某下车卸木料。卢某下车时被车上突然塌下来的木板砸伤了右腿,造成股骨髁间骨折。

  卢某受伤后,双方委托中间人就医疗费用问题进行了协商,黄某支付工资、营养费、护理费及治疗后期取钢板费用等,另外再支付3000元。但双方最后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人员11月8日调查后发现,卢某与家具厂存在长达6个月的劳动关系,而其在工作期间不满16周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这样算来,黄某就要面临3万元的罚款。

  在执法人员执法的过程中,黄某一直比较配合。黄某说,卢某是老家人介绍过来的,曾经是自己大哥的徒弟,碍于情面,他将卢某留下来做工,当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查看其身份证件。黄某表示他今后一定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中安在线 陈璧、闫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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