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警惕教育服务机构隐性陷阱
2006-11-12

新华网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李京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近对2002年至2006年7月之间审理的262件教育服务合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尽管教育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和明显欺诈性条款减少,但隐性陷阱条款增多。法官为此提醒群众,要谨防某些教育服务机构的隐性陷阱。

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据受理的案件分析,早些时候,一些教育机构在教育服务合同中往往采取不规定自己的义务等显失公平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近年来,随着民众维权意识增强,一些教育机构开始将欺诈手段隐蔽化,利用合同中的陷阱条款进行欺骗。

例如,一些家教机构在合同中先承诺教育效果不能实现时保证退款,然后又约定退款比例的确定要以其对受教育者进行的“测评结果”为准,而在所谓的测评中,家教机构既是出题人,又是评判者,自然使消费者难以拿到足额的退款。

海淀法院的调查还显示,在教育服务案件中,群体性案件发案率高,不同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的起诉多达20件以上。在海淀法院迄今审理的案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以北京科利华科技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教育服务案件,数量达到58件之多。

法官沈丹丹说,此类案件撤诉率高、调解率低,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案件的受教育者都是未成年人,而签订教育服务合同的却往往是其家长。发生纠纷时,家长直接以其子女名义起诉,在法院告知其诉讼主体不适合后,部分当事人选择了撤诉。另一方面,一些原告在起诉后发现被诉教育机构已经下落不明,在诉讼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选择撤诉。调解率偏低的原因则是教育服务合同实施的时效性强,如:参加高考而接受服务,一旦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则难以补救,因此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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