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病妻献血未派上用场 手术后要追回所献血
2006-10-19


  近日,汕头市发生了一宗令人啼笑皆非的“追血”事件。一位男士在自己生病的妻子需要动手术可能需要用血的时候,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到血站无偿捐献了200毫升血。但是,当他的妻子手术顺利完成没输血就康复之后,他竟然要求拿回自己已献的血,令采血站不知如何处置才好。

  这一事件令正在进行《献血法》执法情况检查的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感到惊讶:无偿献血开展了这么多年,为何仍有人的无偿献血意识如此薄弱?

  病妻康复 丈夫追讨献血

  今年9月上旬,汕头市潮南区一名妇女住进了汕头市中心城区某医院的妇产科。经过诊断,医生决定要为这名女患者动手术。

  考虑到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大出血,那就需要给其输血,医生在手术前几天动员患者的丈夫无偿献血。

  9月10日,患者的丈夫来到市中心血站金新南路采血点,献了200毫升血液。血站也按相关规定当即给他颁发了《无偿献血证》。几天后,女患者很幸运地完成了手术,不需要输血。

  然而,人们万万没有想到,在女患者康复出院后,她的丈夫竟立即向医院和金新采血点追讨自己已献的血,并扬言:“我献的血我老婆用不着,我得要回来,拿给朋友用或是扔了都好!”

  没有先例 血站面临尴尬

  面对献血者的“追讨”,医院和金新采血点的工作人员感到愕然,继而耐心地做着解释工作,劝说献血者把此次无偿献血当作一次“健康储蓄”。因为根据《献血法》的规定,献血者本人今后的临床用血将可以享受免费的权利。可这名莽汉就是听不进去,反而“理直气壮”地说:“我献的血凭什么要给别人用!”

  这一意外事件使该市中心血站面临尴尬:一方面,血液虽为献血者所有,但他既然已经无偿捐献了,血液的管理和处置权就应该归血站所有;而且,血液只能提供给临床用血需要,不能由医务人员带出血站随意进行销毁。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献血者说的办,那么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由谁负责?是否要收回已颁发的《无偿献血证》?这在《献血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据称,汕头市中心血站曾专门就此事与省内的兄弟单位进行沟通,但由于此前没有先例,大家也拿不出什么好办法。

  “纠纷”难解 公民无偿献血意识待提高

  无奈,汕头市中心血站负责人只好多次打电话给献血者,反复解释不能销毁血液的原因,并邀请他到血站当面进行沟通。但献血者却表示,他是在金新采血点献的血,必须把血拿到采血点还给他。由于献血者固执己见,这宗“纠纷”至今难以得到解决,而这名献血者所献的200毫升血液却已超过了保存期……

  有市民认为,造成这起“追血事件”的根本原因还是一些公民无偿献血意识淡薄和对科学用血认识的不足。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使越来越多的市民走进无偿献血的行列,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友爱和谐社会风尚。

  相关法律法规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献血200毫升以上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十四条(文/见习记者陈浩  通讯员献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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