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器官移植市场出现混乱无序的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缺失造成的。
冯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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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陈大志:中国器官移植行业一度非常混乱,走了很多弯路。张国俊 摄 |
对于中国器官移植市场,业内曾有一个流传甚广的形象比喻:急剧膨胀的中国器官移植市场,就像一条新建的高速公路,很多车突然涌了上来,可是却长时间没有红绿灯,也没有车道。
中国政府显然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3月16日,国家卫生部发布了一项名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在该法规中,中国首次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同时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这项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法规,填补了中国器官移植行业的立法空白,也使得该行业首次有了指明发展方向的“红绿灯”。
“这项法规出台不能说非常及时,但也到了不得不发布的时候了。如果再不发布,问题将变得不可收拾”。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陈大志博士对《北京周报》说。
“世界第二大市场”的尴尬处境
器官移植曾是人类长久的梦想,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这项技术在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已有临床尝试,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器官移植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开展了国际上所有的临床和实验性器官移植类型。
中国卫生部的数据显示,上世纪90年代,大陆器官移植手术以每年超过1000例的速度增加。1993年到2002年的10年间,中国大陆肾移植的总增长率为322%,美国为141%;年均增长率达到14%,美国为4%。如今,中国全年的器官移植手术已近万例,在临床数量上的排名,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市场”。
这种增长速度可从北京市器官移植中心的业务增长量得到充分体现。据陈大志介绍,该中心1999年9月做了第一例肝移植手术,在之后的7年时间里,从10例、30例,一直增到如今每年100例左右。
陈大志告诉本刊记者,患者在北京市器官移植中心做一例肝移植手术,需要花费25-30万元人民币,而同样的手术,在美国需要25-30万美元,两者相差近10倍,就是与韩国相比,中国目前的手术价格也低6倍左右。正常情况下,在北京市器官移植中心做肝移植手术,时间短的只要等一、二周就能联系到供体器官,时间长的也只需要一至两个月。
“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器官供体网络,我们做的时间较长,拿到器官自然相对容易些。” 陈大志解释说。
但是,器官来源充足的医院在中国只是极少数,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器官供需矛盾非常紧张。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有近3000位患者接受肝移植,而需求者是30多万人;中国每年新增约12万尿毒症患者,其中有97%的病人只能在等待器官源的过程中死去;在全国500万盲人中,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名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
然而,在供体非常紧缺的情况下,中国的器官来源渠道却非常狭窄单一。2006年4月,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移植的器官来源,主要是公民在去世时候的自愿捐赠。出于救死扶伤的目的,对于一部分犯有严重罪行的死刑的犯人,他们自愿并签名或者其家属同意,并征得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利用这些犯人的器官。毛群安表示,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罪犯的器官利用是极个别的。
近年来,中国政府也在积极推动“利他主义”行为,鼓励活体和死后捐献器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表示死后捐献愿望的人较多,而真正实施捐献者则寥寥无几。与此相对照,美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器官移植大部分是来源于死后捐赠。
对于这种差别,陈大志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中国人认为身体受之于父母,死也要“完整入土”,而尊奉基督教的西方人则追求“灵魂上天堂”,认为肉体只是灵魂的外壳。
“死后捐献遗体是件好事,但做起来很难。”北京市女出租车司机李玉静不假思索地说。问其原因,她想了一会笑着说,“如果捐献了我就死无全尸了,这样多不好啊!”。在她看来,捐献遗体只是最近几年才听说,可能过几年情况会好些,因为社会进步了,人的观念也会随之进步。在本刊记者所作的一项小规模的随机调查中,李玉静的观点具有很大的代表性。
可是,与传统观念约束相比,还有更为尴尬的事情。这就是想志愿捐赠器官的人在中国却常常找不到正规合法渠道。其主要原因,就是中国长时间没有出台有关器官移植的专门法律。
“我常常接到一些志愿捐献者的电话,可是医院不敢要啊,要是一旦在操作细节上出了问题,那麻烦可就大了。” 陈大志说。
其实,陈大志的担心在现实中已经被证实。例如,北京某医疗机构曾开展了一例亲属间的器官移植手术,尽管各方在手术前都签了手术同意书,但术后器官捐献者身体出现了异样,便向医院讨说法。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限定,医院从此陷入了漫长的医疗纠纷,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器官供体、受体和医院各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正是由于供体来源的混杂,也直接导致中国器官移植行业一直得不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从技术设备来说,中国器官移植行业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陈大志明确表示。作为这个行业内的一员,陈大志对于中国器官移植行业目前面临的尴尬处境,只是抱以一丝表情复杂的微笑,并没有作过多的评论。
“遍地开花”结下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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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器官移植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开展了国际上所有的临床和实验性器官移植类型。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为患者做眼角膜移植手术。 张国俊 摄 |
在很长时间里,中国医院从事器官移植可以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不需要在专业协会备案,以至于很多不具备条件的医院,也竞相开展器官移植手术业务,这种现状被业界称为“遍地开花”。
“中国器官移植行业一度非常混乱,期间走了很多弯路。” 陈大志说。
据不完全统计,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国可以开展肾移植的医院达到368家,肝移植的有200多家。而在医学技术最发达的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的只有约100家医院,有资格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
据陈大志了解,目前北京至少有30多家医院开展过肝移植手术,但实际上,有五、六家医院就足够了。
“很多医院条件根本不具备,技术人员全都是从别的医院临时请过来的。” 陈大志认为,如果按照卫生部此次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北京市目前从事肝移植手术的医院 “至少有一大半不合格。”
中国为什么有这么多医院热衷于器官移植?一个广为认可的理由是,很多医院认为能否开展器官移植手术,是判断一家医院综合实力的关键指标。而且,国家卫生部也曾规定,一家医院要评上“三级甲等”(行业资质认定),必须能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尽管这一规定已被废除多年,可仍然好似一种无形的力量,驱使很多医院争相“上马”器官移植业务。
陈大志分析认为,一些中小医院开设器官移植业务,主要是为了显示综合实力,经济利益考虑的相对较少。而一些大医院争相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则两个目的都有,除了显示综合实力,更主要的是为了增加创收。
器官移植“遍地开花”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不仅包括人力,财力,还包括极其珍贵的器官供体。
散乱的状况也造成手术质量难以保证,一旦得不到很好的术后管理,患者很容易出现并发症甚至死亡。事实上,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事故已在中国出现不少。
此外,中国目前没有构建一个完整的全国供体网络,在这种情况下,各医院对器官供体便展开了激烈的无序竞争,于是,“器官黑市”便在中国一些地方出现,一度还呈现扩散的态势。
由于器官“黑市”的出现,医院取得器官供体的费用随之迅速提高,进而导致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也“水涨船高”。
而且,由于供体市场非常紧缺,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这也导致有人利用各种关系,“插队”来获取供体器官,而那些急需移植的患者却只好等待,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知名伦理学家王延光认为,在器官供体非常紧缺的情况下,按什么标准来确定哪些人应该最先接受器官移植,是一个至今仍存在很大争议的伦理学难题,例如,有的专家认为应该按年龄大小,有的认为按排队先后,有的认为按病情轻重,有的认为按社会贡献大小,等等。
“我认为这(“插队”获取供体器官--编者注)关系到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作为国家卫生部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委员,王延光对《北京周报》呼吁说。
“立法已到了非做不可的时候”
中国一些专家很早就在为器官移植立法奔走呼吁。
1996年,10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献遗体器官立法的建议。此后,有关器官移植的立法建议几乎在每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都会提出。
2000年4月,在社会的大力呼吁下,国家卫生部正式启动了研究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工作,并对立法中的相关政策与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在全国立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法规率先得以出台。2003年,毗邻香港的深圳经济特区出台了中国首部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法规。随后,四川省、湖南省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器官移植的地方法规。但是地方法规的出台,不能从整体上遏止器官移植行业的混乱无序。
“全国立法已到了非做不可的时候。” 作为一位知名器官移植专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直言不讳地表示。正是在他的大力推动下,全国行政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经几易其稿,反复斟酌,《暂行规定》才得以最终出台。
在王延光教授看来,这部行政法规有两个地方给她印象最为深刻。其一,这部行政法规详细规定了器官移植的市场准入条件,并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界限。例如,该法规定,原则上只有三级甲等医院,并符合具有在职执业医师等一些特殊条件,才能申请开展器官移植相应诊疗业务;每个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成立一个特殊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器官移植前,医疗结构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该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
该行政法规还明确要求:即使是死刑犯人,也需死刑犯人或其家属的同意书。
医疗机构还需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
“设立一个专门的伦理委员会,是以前绝大多数医院所没有过的,这说明中国政府把器官移植纳入了伦理规范之内,这是一种认识进步提高的表现。”王延光教授说。
陈大志认为,此次行政法规明确监管机构和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只是规范器官移植行业一个“最基本的措施”。但他对该行政法规能否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还心存疑虑。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器官移植问题专家陈忠华也认为,这一行政规定虽然填补了中国器官移植行业立法的空缺,但是离法制化还有很大的距离。
来源:北京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