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死缓
2006-07-29
  以招工为“诱饵”,将5名未成年人骗至家中,再带往演唱城强迫她们卖淫,近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同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5年3月期间,李某通过一宣汉同乡,以找保姆、售票员等为名,分别将宣汉某乡镇未成年少女何某、李某、王某、吴某、刘某骗至家中。5少女在李家当了一两个月保姆,均未领到工资。不久,李又将她们带至赵某(在逃)经营的卡拉OK演唱城从事卖淫活动,李每天收取每名女孩60元或30元“生活、住宿费”,5名少女还曾被赵某强行带往宾馆、出租房,被迫同他人发生性关系。

  这5名少女中,有3人第一次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4周岁,其中李某和王某先后染上性病。去年6月19日,少女李某回老家探望生病的父亲,犯罪嫌疑人李某一同前往她家收取其“下欠”的“生活住宿费”1万多元,事情至此败露。两天后,李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今年4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介绍卖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5名受害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文章来源: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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