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艾滋遗孤诉媒体侵权案胜诉 报社道歉
2006-07-22
今年20岁的河南省女子高某父母均因患艾滋病去世,北京《华夏时报》报道高某时刊登了以“这个孤儿曾是摇钱树”为题的高某照片,由此引发了北京首例艾滋病患者遗孤诉媒体侵权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华夏时报社向高某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等。

    高某诉称,作为艾滋病患者遗孤,在热心人士帮助下,她离开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在一般人不知道其身份的地区读书和生活。但《华夏时报》在事先未对她进行任何采访和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日刊登了她和父亲、弟弟的照片。

    高某还称,《华夏时报》还在当日的相关文章中大量报道了她的一些隐私,如她的父母患艾滋病死亡,她被称为艾滋孤儿;高家一贫如洗、连个破烂也找不到;叔叔及奶奶将她的钱取走;高某有严重的自闭症,情绪不稳定,成绩下滑得厉害而且非常不自信,觉得自己没有用等等。

    高某认为,华夏时报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她和父亲的肖像权,还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名誉权。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华夏时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

    华夏时报社承认原告所述《华夏时报》刊登的相关照片、文章情况属实。但华夏时报社认为,刊登这篇文章的主观愿望是好的,是为了引起社会对艾滋病的关注,没有侵害原告人身权益的故意等。

    法院查明,华夏时报社在刊登该文章及照片前,未对原告进行采访,也未经原告同意。审理法官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主张权利。本案中,被告的相关文章披露了原告为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事实,披露了其更改姓名的情况,还披露了因患艾滋病的父母去世,给原告造成的生活中的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经历。

    审理法官说:以上事实,均为原告的隐私,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尚未消除,被告披露的上述事实无疑不利于原告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应当认定这篇文章及相关照片侵害了原告的隐私并进而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费,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对于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对于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中国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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