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在艾滋病高发区广西调研时了解到,本应受到法律惩处的“两艾”违法人员,却因艾滋病这块“免死牌”逃避惩罚再次流入社会,肆无忌惮地继续犯罪。更可怕的是,这些人又以畸形心态恶意使更多的人被感染,以此报复社会。有关人士强烈呼吁,这种以艾滋病为“护身符”的高度危险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两艾”人员频繁作案,却多以“取保候审”了结
近年来,在杭州、武汉、西安、广州、宾阳、玉林、鹿寨等地出现了“两艾”人员盗窃、抢劫等犯罪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建芳说,玉林市自1996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毒(HIV)感染者至去年底,共发现HIV感染者315人,死亡41人,其中因为吸毒感染159人。这是已发现的,而到底有多少“两艾”人员不为人知。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至今,玉林市已被侦破的刑事案件中,吸毒“两艾”人员参与的刑事案件达100多起,大部分是抢劫、强奸、贩毒等重罪案件,至于轻罪案件和一般的违法行为更是经常发生。
2003年年5月3日至5月12日,玉林市福绵区接连发生持刀抢劫案,一时人心惶惶。公安机关全力侦破,查明系列抢劫均系以宁军为首的6人抢劫团伙所为,其中3名团伙成员系HIV感染者。由于无专门的艾滋病人羁押场所关押,侦查机关不得不对感染HIV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玉林市兴业县吸毒人员庞涛,2005年4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属HIV感染者,只好取保候审。没料到,不到一个月,他再次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但结果是再次取保候审。莫建芳说,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艾滋病”成了“免死牌”,“放了又抓”的恶性循环何时到头
莫建芳说,按照刑法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艾滋病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列入传染病范畴,也不属于性病 ,这就使司法机关面对违法犯罪“两艾”人员的羁押问题处于一个很矛盾的境地:由于不属于传染病 ,在进行羁押时不符合单独羁押的条件 ,但又显然不能与其他普通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 ,所以现实中就出现了对“两艾”人员“抓了放 ,放了又抓”这样的恶性循环。同时,因为不属于性病 ,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不能以“传播性病罪”对其立案 ,而刑法中又很难找出别的与之相对应的罪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副总队长邱玉城从另一层面道出了打击“两艾”人员违法犯罪的难处。他说,很多地方由于没有“两艾”人员专门羁押场所,一方面,侦查机关只能对涉罪的“两艾” 人员取保候审,导致“放虎归山”,流入社会继续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也同样由于没有专门的羁押场所,取保候审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只保不审”,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法律落实。
记者了解到,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使得很多“两艾”人员认为:“我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仅取保候审就搞掂了,仍然是‘自由人’,法律奈何不了我们。”加之,“两艾”人员大部分是吸毒者,他们一方面为了满足毒瘾,常常不择手段地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况且,很多抱有故意扩散感染他人的心理,给社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导致有些地方出现了恐慌现象。
撕掉“护身符”的最好办法是填补法律和羁押场所漏洞
记者了解到,因为有艾滋病这个“护身符”,使得现行的法律面对他们显得苍白无力。而很多干部群众对公安机关“抓了又放”的做法反映强烈,很不理解,甚至怀疑“警匪勾结”,影响极坏。
隐患最大的是,现实中由于部分“两艾”人员因为罪大恶极,的确不能取保候审,但由于缺乏专门羁押场所,公检法机关只能“隐瞒实情”将他们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混合关押。艾滋病高感染率,威胁可想而知。
同时,实际操作中“两艾”人员犯罪羁押和刑罚出现“扯皮”现象。比如某“两艾”人员犯罪案件生效后交付执行时,监狱以罪犯患艾滋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看守所则以本所无羁押条件为由要求法院办理监外执行,而法院则认为罪犯刑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不宜监外执行,三家意见不统一,难以操作。
邱玉城说,专门羁押场所的缺乏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仅是使法律失去威信,更是诱发“两艾”人员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所在。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但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有利于他们治疗疾病,有利于婴儿的发育成长,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而“两艾”人员属于特殊群体,将上述规定套在他们头上,效果完全是相左的。
他们建议,一是公检法应当慎重把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逮捕的尺度,不得轻易将具有明显社会危险性的“两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予以释放并将之推向社会;二是加快立法进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外就医的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羁押、监管场所,使“两艾”人员在特设的专门监所服刑,既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又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文章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