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应向谁要求赔偿?
2006-07-23
来源:哈尔滨日报

  问:我儿子在某幼儿园上学。2006年3月7日在课间休息时,班主任老师赵某回家给孩子喂奶,我儿子与同班的张某打架,张某将我儿子的左手砸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种损失8800.52元。请问:该项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我能向幼儿园要求赔偿损失吗?

  答:你所咨询的问题属于幼儿园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张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班主任赵某擅离工作岗位回家,导致不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是教师在保育、教育职责上的严重失职行为,幼儿园有过错,因此,幼儿园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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