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1994年就把禁止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行为的条文写入了法律。法学专家严斯博士告诉记者,德国把性骚扰立法作为反歧视法的一部分。在反歧视法的框架中,实施的是“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即受害者提出初步事实,要由被指控方提出性骚扰不成立的证据。初步事实的判断主要依靠一些日常表现:如该受害者日常表现,是否在同事面前有过被性骚扰的抱怨,以及被指控方的道德水平等。在规定了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德国也明确了当事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或者没有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性骚扰的发生,或者在接到被骚扰者反映之后没有采取行动,不能有效地制止事情的继续发生,单位就要承担赔偿的后果。欧盟也规定雇主有责任对公司内受到性骚扰的雇员进行经济赔偿。西门子公司4年前就颁布了一项消除性骚扰改进计划。
拉美从上世纪后期开始关注性骚扰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以及中美洲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妇女部门。一些国家还着手将性骚扰问题写入法律。1998年委内瑞拉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有针对性骚扰的内容。继2001年墨西哥推行女性车厢后,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也于今年4月推出了粉红色的女性车厢。2005年1月19日,智利国民议会通过法案制裁职场性骚扰。智利女总统巴切莱特上任后,承诺保障妇女权益,智利妇女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阿根廷国会不久前通过法律,规定性骚扰实施者将被判处少则4个月多则4年的监禁。另外,哥斯达黎加、波多黎各、巴拉圭和乌拉圭等通过劳动法或其他特殊法确定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
彻底解决问题尚需时日
尽管各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彻底杜绝性骚扰仍然很难。由于多数女性羞于对外公开自身遭遇,因而实际上的性骚扰案例可能要比官方统计的数据高得多。尽管女性积极揭露受害事实的人数在迅速增加,但各国的调查都表明,很多女性在遭遇性骚扰后,还是采取了忍气吞声的做法。美国妇女对待性骚扰相对来说比较勇敢,但在德国提起诉讼的人却寥寥无几。一名德国妇女说,即使是最终胜诉,她们获得的赔偿金也很少能够弥补诉讼带来的麻烦。2000年,一位妇女的老板不但抓了这位妇女的下体,而且还抚摸了她的胸部,最终这位妇女只得到3700美元的赔偿。
不过,有人认为性骚扰也有被滥用的趋势,有时甚至成了“较量”的手段,有的人因为得不到升迁,动辄要以“性骚扰”状告老板,导致了很多无中生有、夸大其词的“性骚扰”案例,一些政客也被性骚扰案件的威胁或调查搞得下不来台。据说,旧金山某律师事务所的女职员以“性骚扰”之名状告老板后,就赢了一大笔钱。
此外,由于各界对“性骚扰”的界定不够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变得公式化或紧张起来,即使是朋友之间,开一些轻松的玩笑也得留神。再者,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在“不尊重女性”和“性骚扰”之间也不是特别容易区分。如在很多东方人看来,女秘书为老板提包、端茶和倒水都是正常的事,但在美国人看来,也许这就是间接的“性骚扰”。▲●
《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