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拖欠物业费案终审改判不需缴滞纳金
2006-06-02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 因拖欠物业费,著名歌唱家朱明瑛被告上法院。败诉后朱明瑛提出上诉。5月26日,市二中院终审改判,朱明瑛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但不需要缴纳1200余元的滞纳金。

  朱明瑛是清境明湖花园小区业主。市二中院认为,建国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朱明瑛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鉴于业主大会至今并未正式选聘建国物业作为小区正式的物业管理公司,致使朱明瑛提出质疑并拒交物业费,建国物业在身份上本身存在瑕疵,因此朱明瑛不需要支付滞纳金。

  昨天,朱明瑛的代理律师陈旭称,对于二中院的终审判决,朱明瑛并不满意,但她表示会遵守。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至去年10月,朱明瑛未交物业费共计2.2万余元。去年10月,建国物业起诉。

  朱明瑛称拒交的原因是,建国物业进驻小区,未经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没有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一审法院判决朱明瑛给付建国物业公司物业费2.2万余元和滞纳金1204元。朱明瑛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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