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小学的学生小明,来自一个父母离异的家庭。大概是因为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的缘故,小明身上沾染了一些恶习,包括欺负同学,不遵守课堂纪律等。
这引起了班上其他同学家长的愤怒:过半家长联合起来让孩子集体罢课,要求校方严肃处理,让小明离开,但到目前为止,学校方面还没有同意(5月25日《南方都市报》)。
在我看来,深圳这所小学在这个问题上,遇到的就是“反多数难题”——这个词是我从法学领域里借用来的。简单点说,如果学校坚持不让小明离开学校,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就无法实现,这就是“反多数”。
必须承认,家长们的要求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的,谁不关心自己孩子的健康成长呢?毕竟调皮的小明妨碍了其他同学的学习,造成了不良影响。但要对家长们的要求作出恰当的回应,我觉得还必须首先回答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小明有没有权利在这里学习?如果有的话,那么第二,这项权利能不能根据多数人的意志而被剥夺?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无疑是肯定的。因为深圳市教育局颁布的《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而让小明转学或者调到其他班级,则属于“祸水‘他’引”,不是一种高尚和负责任的行为,结果也不过是让问题换了一个地方继续存在。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我相信许多人可能会犹豫:因为我们习惯了少数服从多数的说法,也习惯地认为,多数人的意志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尊重。不过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固然应该尊重多数人的意志,但这种尊重却必须以不侵犯个人的权利为前提,换言之多数人的意志必须在个人权利的边界处止步。任何一个人的权利,都只能通过司法裁判的程序被剥夺,而不能仅仅根据多数人的意志被剥夺。坚持了这个原则,尊重多数就是尊重民主;放弃了这个原则,民主就会演变成“多数暴政”的皇帝新衣。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重要性,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当年纳粹德国有一项法律规定,“根据健全的大众感情认为应予惩罚”的任何行为都可作为犯罪予以惩罚。这种立法的法理依据,显然就是法律仅仅是多数人的意志。正是从这一条款出发,第三帝国逐步剥夺了数百万无辜平民(主要是犹太人)的受教育权、财产权和公民权,最后走向了种族灭绝。
一个相反的例子则是在1957年,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宣布“黑白人必须分校”的做法违宪,虽然这一裁决遭到了多数人的反对,但同样也持反对态度的艾森豪威尔总统,还是下令军队保护黑人学生进入原来只招收白人的大学,“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
如果家长们仅仅是要求校方保护其他同学不受干扰,那我就会认为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要求;但他们要求的却是剥夺小明的权利,这就让我嗅到了一点“多数暴政”的气息了。
说得这么严重,可能有人会觉得,我是过度解读了深圳这次“罢课”事件。然而我认为,在中国社会逐步走向民主的过程中,从身边的“小事”入手,认真讨论一下如何面对“反多数难题”,搞清楚怎样才是正确地坚持了民主原则,其重要性是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度”的——因为今天我们的“多数决定”涉及的可能还仅仅是一个孩子的命运,未来涉及的可能就是中华民族的命运了。
(稿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