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团伙化成因的理论分析(转载)
2006-05-22


作者: 蔡笑


    【内容提要】本文将从对于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这一趋势的认识入手,运用部分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如青春期心理特征,标签理论等分析青少年犯罪团伙化的成因。
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现象的被广泛关注,青少年犯罪团伙化作为作为其新的发展特征急需关注。团伙化的青少年犯罪可能带来的损害将严重大于单个的青少年犯罪行为。本文将从对于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这一趋势的认识入手,运用部分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如青春期心理特征,标签理论等分析青少年犯罪团伙化的成因,希望借以说明,以青春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为特征的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是区别与成人团伙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因而,对于青少年犯罪团伙化犯罪的防治应采取不同于成人的特殊预防矫正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团伙犯罪           青少年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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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             合群性             团体效应

 

正文:

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现象现正为广泛关注当中。如我们所知,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那么作为一个使用率极高的概念,它究竟产生于何呢?“青少年犯罪”产生于犯罪学的研究之中,是依犯罪主体而划分形成的一种类型的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发展规律,从而探索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和重视,关系着一个民族的未来。周恩来就曾经说过:“谁掌握青少年谁便拥有未来”。那么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势究竟如何呢?

2001年在两会期间,北京市有两位人大代表在会上提出了少年中的出现的黑社会问题。亦有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三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是否团伙化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新的发展趋势了呢?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青少年选择了有违于一般社会行为模式的行为方法?本文即将对此为题进行浅显论述。

 

一, 青少年犯罪团伙化

(一)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界定“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青少年”所指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中有如下条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中应负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是14岁。那么是否犯罪学亦采用同样的年龄划分呢?出于研究目的我国犯罪学采用了与现行刑法不同的年龄标准,将年龄界定在12岁到25岁之间。

因此,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岁未满25岁的人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

(二)什么是团伙犯罪?

关于团伙犯罪,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有如下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团伙。”因此,我国刑法所界定的犯罪团伙其特征有四:

1. 犯罪团伙的犯罪主体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

2. 犯罪形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组织性;

3. 犯罪活动的目的性;

4. 犯罪结合的固定性。

(三)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趋势

【案例Ⅰ】2001年3月,我国陕西西安警方破获了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为手段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山合社”自2000年11月份成立以来已累计作案20多起。在其章程中,共有11条组织结构和纲领。据其中被捕的6人交待,他们经常观看暴力录像,他们的组织就是模仿香港某影片成立的。

【案例Ⅱ】2001年3月,湖北恩施市公安局红土乡派出所捣毁该乡某民族中学具有黑恶性质的学生组织“太阳帮”。截止至被捣毁,该组织已成立一年多,参与该组织的成员均是该校初中一、二、三年级学生。“太阳帮”共有成员77人。并推举了该校一名初三学生作为“帮主”。“太阳帮”制定了《本团密要》,在其中的第5条有这样规定:“……在必要时,要出手毒辣。不要心慈手软,不能感情用事。”

【案例Ⅲ】目前一些校园里已经有黑势力苗头,有些学生有组织地搞地下帮会,按期交纳会费,有的组织还有会徽,会章。他们一同行为参与偷盗、抢劫其他学生的财物,甚至模仿电影里的黑社会手段绑架同学。

上述只是略举三例。根据2002年的官方调查统计,2002年当年团伙犯罪案件已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量的70%,另一组统计数据则表明在当年查获的全部犯罪团伙成员中。约有70%是青少年。另据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所涉及的案件主要是财产类犯罪,并以盗窃为主,据有关部门统计此类案件约占到青少年犯罪的80%左右。仅以此类盗窃案件为例,团伙化的趋势已十分明显。一般青少年盗窃团伙内成员分工极为明确,团伙中的青少年有的专职望风,有的实施作案,有的负责联系销赃,待其所得赃物销售后,得到的赃款共享共用。

综合上述所述,我们得出这一结论,青少年犯罪目前已呈现出团伙化的趋势。

 

但是正如青少年有不同于成人的心理及生理特征,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一是突发性,青少年犯罪通常是在一些偶然、意外死亡因素诱导和刺激下突然起意;二是盲目性,青少年犯罪是有的并无明确的作案目标,往往因某些生活小事引发暴力行为;三是可塑性,处于社会化进程中的青少年,尚处于易于引导阶段,加以适当引导时可以避免其免于违反法律的。

再进一步而言,基于上述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人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团伙亦有其区别于成人犯罪团伙的显著特征:

1. 非功利性。青少年团伙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以犯罪为手段。团伙成员所为的越轨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与其自身而言行为所追求的仅仅是过程中的快感,以及在团伙中的尊重和荣誉,这一点与成人犯罪有着极为明显的区别。。

2. 负面性。青少年犯罪团伙往往以有违法或越轨行为的青少年为群体的核心成员,并且其内部形成了一种团体个性,或者称之为区别于主流文化的团体亚文化。因此,在此种亚文化中的孩子可能并不知道犯罪是什么,并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同社会主流文化对相抵触。

3. 多样性,随机性。游戏是儿童的天性。对于社会主流文化价值并没有深入理解的青少年在渴望反叛的青春期中经常会以对主流价值观的背离为成就和荣誉,以满足其追求快乐的欲望。

而较之于单个的问题少年,团伙性的青少年其行为从社会大众利益的角度考虑,则更具有危害性。具体表现为:作案频率更高,偶发性强;恶性更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更大;犯罪行为缺少规律性,难以预测。

由此,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趋势,无论是从青少年自身的利益出发、还是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教育从业人员、司法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大众都不得不予以警醒。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本无越轨行为或者仅仅有轻微越轨行为的单个青少年结成团伙,更进一步违反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违反法律呢?

二,青少年犯罪团伙化成因的理论分析

从宏观角度而言,团伙形成的原因可从四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其一,社会原因,比如人口的膨胀、人口的流动、社会控制力的降低、腐败显现的滋长;其二,经济院印,比如利益多元导致的社会结构分级、贫富不均导致的情绪对抗、经济转型期的负面影响;其三,文化原因,比如帮会意识和传统、道德下滑和信仰危机、不良文化的公开传播;其四,心理原因,比如团伙内部的合群互助性,团伙成员的反社会性。从微观角度而言,团伙的形成是众多原因综合交织而成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团伙都各具其背景和原因。下面,我仅从心理学角度,对于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进行分析。

(一)  青春期的界定

青少年所在的年龄段,是以青春期的开始为生理特征。“无论从文字上还是从喻意上,青春期都意味着长大成人——从文字上,词根adolescens在拉丁文中的意思是长大;从喻义上看,粗略的讲,它指的是从花开到成熟之间的一段时间。①”从生理角度而言,这一时期又被称为“第二次发身期”;从心理角度而言,青春期则意味着“第二次心理诞生”。“心理诞生的主要过程是分离和个别化。分离指的是和家庭,有时也和亲密朋友的渐渐地或者突然地脱离,去寻求个别化,也就是通过形成真正的自我同一性,寻求取得新的更高程度的独立性的方法。②”

在这青春这一时期,青少年处于从儿童期向成人期的过渡阶段,需要完成从家庭走向社会,从“父母的子女”到“自己的自我”的历程。处于这一时期中的人,极度渴望从原本过分依赖父母和老师的生活转变为依靠自己独立生活的状态。在美国社会学家哈维格斯特的理论中,青春期需要完成九项必须完成的任务,其中包括,与同龄的男性和女性伙伴结成新的关系;与父母和其他成人达到感情上的独立;获得经济独立的保障。回望每个人所经历的青春期历程,反叛意识和逆反心理几乎成为青春期的代名词。青春期中的青少年常会因自我意

识的觉醒,而产生强烈的反叛意识和逆反心理,从而常常会陷入价值和观念上的混乱之中。

因而,青春期又有“危险期”之称。在心理学家埃里克森对人生的发展过程的划分理论中,青春期所处的即是以“我的认同与角色的混淆”为表征的第五个阶段。

随着现代社会教育体系的完善,一个人心理上的青春期在事实上已经被人为的延长。所以综合考虑到生理、心理和社会文化的因素,一个人的青春期大多数情况下是从十一二岁开始的,持续到二十三四岁(即大学毕业,完成普遍的受教育过程,正式步入社会的年龄)。显然,这一时间段与“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中“青少年”的时间段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吻合。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必须以青春期这一特定人生阶段为背景,这是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时必须首先意识到的其与成人违法之间的根本性区别。

 

(二)合群互助性

近日美国所做的一项关于“如何才是最理想的幼儿照顾方式”的研究揭示了两个现象:其一,婴儿在有他人陪伴的环境下较其自己相处时更感觉舒适感;其二,在与婴儿相处和与成人相处之间,婴儿更偏爱于同婴儿相处而不是与成人相处。通过上述两个现象,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人人对于群体的渴望感觉自婴儿时期就已经表现出来;其二, 同龄

之间的相处更容易满足人类心理对于自我实现的需求,也更容易实现自我满足。因此,从最基本的角度而言,人天生是一种群居动物。需要时时刻刻的生活在群体之中,人的天性中具有对于群体的渴求。

         中国有句古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句话的意义自然不言而喻。但是其深层原因确是值得我们思考。每一个孩子,自小便被教育要成为好孩子,然而好孩子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好孩子的所谓“好”,是成人遵照其成人社会所认可和接纳的的主流价值作为标准而对于尚处于非成人社会中的孩子的行为所做出的判断。此种行为就如同将法律应用于儿童之间的玩耍,这样的判断是否公平合理呢?当然,关于此种平价方式的正当与否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此种评价所带来的结果。对此,我们可以很好的适用于标签理论予以解释。

标签理论是以勒门特和贝克为主要代表人的一种社会学理论。它的主要思想是: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他人是一面镜子,通过他人的反应,我认识并确定了自我,他人的反应作为标签贴在我身上,形成了他人和社会对我的看法,这个标签会进一步的不断使我强化并接受这种形象,并且按照这种形象生活下去。

成人对于青少年的评价就如同标签,对于青少年而言,正面的评价当然成为一种向前的推动力,使得其为满足自尊和荣誉的不断向着成人所认可的“好”的标准发展;然而负的评价则不一定会产生促使其自我改进的推动力。负面评价可能产生的另一种结果就是否定评价被不自觉地接纳和认可,以至于行为模式上的内心惰性或者抗拒,潜意识下自我否定或者拒绝向着主流文化的价值取向发展。而熟人社会的中国,人们之间微妙的关系网更是加快了标签的认定速度。

然而对于同龄伙伴的渴求又是在青春期“对于家庭的走出”之后不可避免的发生了。所以同一条街道,同一个学校,同一个社区……如此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但极为松散的不固定形态的青少年群体自然而然便会自发形成。而贴着不同标定标签的青少年,会因为彼此之间的相似性或者差异性而相互接近或者疏远。这也就成为了“为以类聚,人以群分”。而带有负面标签的青少年的集合,在无形之间会产生一种放大作用。社会对待这类群体的认可度自然无法与带有正面标签的群体的认可度比拟。主流社会的不予以认同所带来的集体疏离感则会进一步加深群体的内部向心力。这部分青少年们习惯于在属于自己的小群体中寻求友谊、支援、尊严、荣誉,长而久之,则必然的产生了团体个性,这些不为主流文化所认为“好”的孩子们个人特征所融合而形成的团体个性在主流文化中则必然地成为了一种非主流文化,一种亚文化,而亚文化的形成又在无形之中加深了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疏离感。如此循环。这部分青少年的群体成为一种个体,一个独立的充满诱惑、忠诚和团结的不可抗拒的中心,日长生活中我们所珍视的友谊、忠诚、合群将在这个团体中得到充分的褒扬。然而群体的活动方式要求的将是群体内部的高度团结,每一个群体中的成员都必须服从群体的意志和决定,任何与群体相违背的行为方式都可能招致被群体所抛弃的可怕后果。因此,青春期的冲动与叛逆得到一种积攒与放大,“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如此口号的诱因,便极容易导致集体越轨行为的发生,以及在越轨行为中的相互帮忙相互隐藏。

 

(三)团体效应

从心理上来说人都有合群性,特别是孩子。似乎作为一种自然,在选择单独行为与同他人合伙行为之间,大多数人所做出的选择都多为与他人合伙行为。同样现象亦发生于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这又是为什么呢?换而言之,为什么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数量要大大多于单独犯罪呢?

1. 行为的心理后盾与责任的分化效应

(1)心理后盾

中国一直有个俗语“壮胆儿”,再或者说,自小的教育中我们的孩子们就被根植了一种信念——团结力量大,因此,一个人独自不敢做的事在有人陪伴下就有了勇气而敢于行为了。

相较于单个成人和整个成人社会,青少年处于严重失权的地位。团体的集合使得团体之中的青少年之间形成相互的支撑,互相帮忙,互相援助。从为一般的越轨行为到为违法行为,

如果单独干,则一般胆子不够;如果一起行为,则会形成“群胆”,以至于雄赳赳气昂昂。

(2)责任的分化效应

物理学研究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压强的大小同受力面积呈反比,将同样大的压力施于受力面积不同的物体时,就单位面积而言受力面积大的物体所承受的压强将小于受力面积小的物体。那么同样道理是否同样作用于心理呢?及心理压强的大小是否同样与其分散程度呈反比呢?

传统的认识理论中,“少数服从多数”“大多数总会是对的”,如此的“大多数理论”会形成的误区就是:一件事情,一旦多人参与就会变得容易接受和谅解。相信我们都曾经有过这样的经验,对于大人们认为的不好的事情,如果是我们很多人一起做的,即使是被家长或者老师发现,我们也不还太过于害怕,我们会说:“不光是我,XXX还有XXX,是我们一起干的。他们也都那样了。”“为什么只批评我不批评他啊?”这种情况下,成人们通常都会本着公平的原则而对做错事情的孩子们施以统一的处罚。于是即使是很小的孩子也会在分享奖赏的同时学会这个“责任分化”“有难同当”的道理。只说是一个人做错了的话会被老师批评三个小时,但是如果是三个人,那每个人平均下来也就只被批评一个小时。这种简单的除法对于把朋友和义气看得很重的孩子而言,对于不敢一个人面对成人批评的孩子而言,无疑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所以孩子们相信了“法不责众”这四个字的正确性,习得当群体成员之间的某一个人做错事情之后相互掩盖,相互支撑以及有计划的分担责任。

2. 外部妖魔化与内部强化的交互作用

站在运动场上或者舞台上的人会因场下台下观众的评论而得到一种快感。评论越多,他们的表现欲会越强。这一认识现已经在心理学界得到了普遍的共识。同样,这一理论也适用于犯罪人。

也许从传媒角度而言,较之于单个的犯罪人,团伙犯罪能够引起读者更加强烈的回应。我们的媒体似乎对于此类团伙犯罪更感兴趣,而更乐于给团体犯罪以更多的关注。作为媒体报道累积的结果,一方面社会公众道德方面出现恐慌不安,我们开始怀疑自己所居住社会的安全系数;另一方面,团伙开始以其妖魔化的形象出现于大众的视线之内。下面我将从两方面来分析“妖魔化”所带来的影响。

(1)外部妖魔化

偶然为之的单个人的越轨行为所能引起的社会关注并不足够大,多个人的团伙共同行为所能引起的社会反应似乎才足以满足孩子们的关于关注的需求。这就是孩子们从公众对于团伙行为的关注行为中得出的结论。因此“妖魔化的团伙”模式成为一种力量和权力的象征,成为一种能够凝聚力量,获取权利和关注的理想方式。

在家庭以外的社会中缺乏适应力和生存力的青少年在相对于成人而言的经济劣势之下很难找到有效的途径实现对于自我实现这一需要的满足。当意识到单个人对比与社会整体的渺小无力后,青少年对于权力的向往和追求更是成为一种潜在的心理冲动。且处于青春期中的青少年,极度渴望获得外界的认可和关注。那么对于习得的上述认识的应用就成为了一种自然而言的行为。

然而“原来我们是这么厉害!”这一团伙中的成员对于外界渲染化报道的最直接反映恰恰能够填补了青少年们对于被关注的渴求,能够帮助消除他们内心的渺茫和不安感。于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评论和关注,团伙或者团伙中的成员会以更加不为主流社会所接受的越轨行为作为回馈,周而复始,最终的结果则将是以一系列“轰动的”违法行为来达到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的扩大作用。公众的不安情绪映像在团伙内部,成为了一种对于自我力量的肯定。公众愈是不安,团伙内部成员的心理目标愈是能够得到满足。

(2)内部强化

新闻媒介以及大众的力量作用于团伙的内部,则变化衍生体现为一种内部的强化作用。合群是孩子的天性,合群后的孩子们则更希望在群体里能够表现自己,树立自己在同伙中间的地位和“英雄”形象或者避免表现出自己的软弱胆小。这也是为什么团伙中的青少年其行为的恶性程度会大于单独行为的青少年。在团伙这一相对于独立的群体之中,小气氛和小文化的形成便是以此为显著标志的。萨瑟兰·埃德温在他的差异交往理论中说,犯罪不是先天遗传的结果,而是后天学习的结果。通过与有越轨行为或犯罪倾向的他人的交往,人有可能学会犯罪。结合亚文化理论,则青少年团伙之中越轨行为的相互模仿、相会攀比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为了显示更加的强大,孩子们学会对于团伙文化的尊从,对于团伙的信仰和忠诚。外部的人,尤其是成人,包括团伙中的青少年的父母们成为了“团伙以外的别人”。团伙成为一颗独立于社会环境的“坚果”,按照团伙所认为对的行为模式行为。

 

以上就是我对青少年犯罪团伙化现象成因的浅略分析。作为一个整体,青少年是与社会主流相分离的一个群体,一个有自身凝聚力且不容易控制的特殊体系。以青春期这一特殊的人生阶段为背景,青少年犯罪与其说是成人般的恶性行为,不如说是刚刚进入成人社会因不知游戏规则及内心恐惧不安而所谓限额下意识的自我防护行为,只是这些行为并不能符合成人世界的价值标准,甚至超出了成人世界所能接受容忍底线。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则可以被表述为——孩子们对于与同龄人一起做“克服恐惧和不安寻找满足和快乐的游戏”的欲望。

团伙中的青少年并非单单“好坏”而自可以概括评价,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是整个社会应负有责任的一种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司法界和教育界,以及社会大众对此不应忽视。

 

 

 

注:① [美]保罗·马森著   《人类心理发展历程》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p326

② [美]詹姆斯·卢格著《人生发展心理学》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 p642

 

  

 

参考文献:

1.《犯罪学》[德]汉斯·约阿西姆·施奈德著    吴鑫涛 马君玉 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2.《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王瑞鸿 编著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3.《集团犯罪对策研究》叶高峰 刘德法 主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4.《家庭·青少年犯罪与救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编 

重庆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5.《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张晓秦 赵国玲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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