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中的独身母亲立法
2006-05-11
新闻背景:据媒体报道,从2002年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据悉,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引起人们的关注。

  赞成方观点:

  盈盈一笑:尊重人对不同生活方式的选择,更大限度地保障人的各方面的权利,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大道行:好事啊!

  老内: 如果能够找到愿意独身的男子一起生孩子,那不是更好么?

  无车鱼:社会人看待单亲家庭和孩子时,少戴有色眼镜,孩子心理自然平衡

  杨来法:这个规定,至少替这部分女性卸掉了一个千年的舆论重担。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对妇女的又一次解放?或者体现了对她们的某种关爱?不管怎么样,这部分女性在心底里偷着乐倒是真的了。但愿将来吉林省的一批“未婚妈妈”生活愉快,终生痛快。

  春江水暖:是件好事!

  瑞雪:很赞成这样的决定。我想到我知道的一些单身母亲。

  杜鹃:好,很好,太好了!!!

  月到中秋:“人造子宫”真的已经有了,不过目前还处于实验阶段,有望先应用于那些子宫切除的妇女。至于代替人类,也未必不可能.。

  鸡旦花:广东省再次强调,未婚生育仍将重罚。

  广东方世玉: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是什么?允许人家使用一切可以怀孕的手段怀孕不更好。如果她看中一个帅哥,请他帮助生一个孩子,难道不允许?

  渭水散人:为之叫好,为之欢呼!

  反对方观点:

  苏湘迅:单亲教育的孩子心理平衡吗?请为孩子着想!还是应该给孩子找个父亲。

  孤山浪人:如果这位收养了孩子的母亲又想结婚了怎么办?“决定终生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怎么认定她决定终生不结婚?

  本地文化打工妹:首先,这个条款保障了独身女性的“合法”生育权,但对她的孩子却是不公平的。出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同时享有父母双方的爱,是每一个孩子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但我们在一个孩子尚未出生时就决定他注定没有父亲,人为地去制造一个残缺的家庭,这道德吗?

  其次,人们生儿育女,将子女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不是让他们来受苦的,应该也必须为他们创造一定的条件,既包括生活的,也包括教育的。如果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欢娱而让一个新的生命降临人世,那是不负责任的。独生子女的增多,使得姑姨舅伯等亲戚关系在许多人的生活中将逐渐成为历史名词,倘若这位单身母亲在孩子尚未成年时意外死亡,则孩子可能立马成为真正的“孤儿”,而且这样的风险远比双亲家庭或者离异的单亲家庭的孩子大得多。

  再次,该规定要求该女性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请问,你是如何判断一个人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凭当事人自己的保证吗?那就太靠不住了,现在80岁的老人结婚都不是什么新闻哩!如果某女性在进行此种生育之后突然反悔,你凭什么剥夺人家结婚的权利?这样一来,就麻烦了,不同意结婚显然是违法的,但同意结婚即意味着这条规定的限定条件彻底失效!

  立法不是作秀,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太多的事情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时候,请不要浪费我们宝贵的立法资源!

  花逢春:荒唐啊!不到死怎么知道是“终身”?“决定”不结婚的人也可以“决定”结婚啊,没人敢对这种“出尔反尔”判罪。

  译抹:生育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让单身女子生育权,就是先行剥夺了小孩享受父爱的权利和父子天伦之乐。孩子需要的父爱如何给与?如果他长大后向政府要精神赔偿怎么办?至少要考虑两点:1.单身女子是否有足够的经济抚养孩子,并有能力让小孩接受社会平均教育?2.为孩子着想,是否要强调有男性亲属(兄弟)一道承担法律义务参与对小孩照料?

  迤兰:这不是剥夺了那些孩子的完整家庭权了吗?人权能够维此损彼吗?

  海兰:我觉得这是人类非常自私的一个举动。不想结婚,却生个孩子来陪伴自己,能是母爱吗?没有父亲的生活是不健全的。不如领养一个来感受做母亲的伟大。非亲生不能养,真是自私!

  月到中秋:反对这样的做法:1.因为生育不是个人的事情,还涉及到将出世孩子。试想,将来如何告诉孩子的父亲是谁?这会给自己的孩子的成长带来多大的问题,这种方式的根子在于把孩子当成个人的私有财产,是极端自私并且不符合伦理道德的。

  2.会给社会带来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我们不要只考虑了人性,而忽略了其他社会问题,操作难度很大,也给一些人制造了机会。 如,客观上放纵了“包二奶”等不良现象。

  3.法律应该保护人类的自然繁殖权利,而不是这类人工受精、克隆之类的玩意!

  关注男性生育权

  匝地琼瑶:《条例》只保护该未婚女子的生育权了,谁来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 有话直说:男性怎么办?

  老内:我思考的是:这样是否有失性别平等的原则?独身女子可以生育,那么独身男子如果也想要生育的话,那该怎么办呢?

  云舒云卷:如果未婚男人也想……,怎么办?如果未婚或者决定单身的男人也想有孩子,我看他们只好找个妇女商量一下,看看是不是有人愿意借腹生子了。如果没有人愿意,我看他就一个人过一辈子吧。

  专家看法:

  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认为:这个规定有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教研室主任付秀华则从社会伦理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孩子应该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在这样的秩序中出生、成长起来的孩子,人生才趋向完整。这条规定,保证了独身女性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完整地体验自己的人生,但对孩子是否公平?”

  还有很多人关心,有该《条例》“撑腰”的“未婚妈妈”能否就真的能理直气壮地生活,而不受社会舆论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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