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督促公民养老值得期待
2015-05-1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涛

   孝顺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的社会正在逐步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不仅需要子女的体贴,更需要全社会来关爱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此次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支持、督促家庭养老的相关规定。新增加的一条是:“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5月12日《新闻晨报》)。

  尊老养老、孝顺老人,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过,曾几何时,这种优良传统在某些地方没落了,遗弃老人、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动员社会力量来重塑我们孝顺的传统,显得非常有必要。而上海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单位督促公民赡养老人和孝顺老人,具有积极意义。

  孝顺老人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法律,在形成孝顺老人的社会氛围方面,还需要道德等约束力量,要通过道德模范的宣传作用,来促进公民孝顺老人,才能形成一种氛围。在这方面,作为公民所在的单位,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民营企业,都大有作为。一方面,督促公民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对不孝顺老人特别是虐待、遗弃老人的公民举报和移送到司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树立典型来促进公民敬老、养老。

  孝顺老人有物质上的扶持,更有精神上的关爱。目前,一些地方老人在物质上比较贫困,这当然需要子女的扶持,但更重要的是精神的关爱。单位不仅可以要求公民多扶持老人,更重要的是为公民提供条件,给他们充足的休假时间,给他们回家探亲的机会,让他们常回家看看,给老人以精神上的关爱。

  孝顺老人是子女的义务,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的社会正在逐步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不仅需要子女的体贴,更需要全社会来关爱。有些家庭,特别是那些独生子女的家庭,单靠子女关心老人总是有限。那么,就需要社会团体、组织为老人送来关爱和温暖,而公民所在的单位,则可以在物质上起到帮助困难公民,同时提醒和督促公民尽义务养老和关心老人的作用。

  因此,上海通过立法,要求公民所在单位督促公民养老,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不过,在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可以拓宽。一方面,要求相关单位督促员工不仅在物质上赡养老人,也要在精神上关爱老人,同时,要求相关单位能在物质上扶持那些员工,保障他们的休假时间;另一方面,给予相关单位一定压力,在考评、考核上将督促员工尽孝纳入,同时,对于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在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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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督促有效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仅靠赡养人、扶养人的道德自觉不行,仅靠社会舆论谴责不行,仅靠妇联的调解、法院的判决也不行,而是需要多管齐下,发挥各种基层组织的作用。尤其是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更应该督促员工尽孝——单位督促的作用事半功倍,原因在于,员工在乎单位领导和同事对他(她)的道德评价,更何况,单位对他(她)的工资、晋升等有直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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