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仁良:我是一名大城市里的“外来人”,通过求学终于有机会从边远农村来到了一线城市———先是深圳,后是广州。由于身体残疾,就业机会本就有限,还时常遇到因为不是本地户籍而被拒。2013年年底,我十分高兴地看到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道残联招录残疾人专职委员。一直想为残障群体做一些事情的我,以为找到了机会,没想到却仅仅因为没有广州市越秀区的户籍,而不能报名参加考试。无奈之下,我将珠光街道残联告上了法院,最后我接受了对方的调解,获得1万元作为赔偿。然而,赔偿仍然不能消解我心中的困惑:用人单位招聘为什么以“户籍”来限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去竞争呢?
就业户籍歧视现象比较普遍
各地无论是公务员招考,还是事业单位招聘,仍旧大量存在户籍限制。我们搜索了2014年全国31个省区市省级公务员招考公告,发现包括4个直辖市在内的2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考试涉及户籍要求或者户籍限制。
除此之外,各地的事业单位也存在类似情形,北京、上海、苏州、珠海……各地的事业单位招聘也涉及户籍要求。我们分别是在应聘南京和广州事业单位时遭遇“户籍歧视”。2012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强化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作为利用公共资源建立,并以社会公益作为工作目的的事业单位,其岗位理应更具有公共性,应当向所有能够胜任该工作的公民开放,而不应设置各种与岗位要求无关的限制性要求将部分求职者拒之门外。施行就业歧视,明显与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相违背。
在现实中“户籍歧视”还很普遍,这种状况需要改变,我们希望代表、委员们关注“就业户籍歧视”,呼吁用人单位尤其是政府、事业单位、国企等在招聘中能为社会做出表率,平等对待每个求职者。
我们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和事业单位招聘的科学化和制度化,为广大求职者营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我们希望政协委员把我们的建议带到全国两会上。
一、规范招聘行为,禁止招聘过程中的户籍歧视。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招聘行为,明确要求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中不得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尤其是户籍限制。
二、完善申诉机制和救济途径。人社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针对事业单位施行就业歧视的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在招录过程中存在歧视行为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就业歧视的,受聘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聘用单位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