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放空炮,不如对症下药
2014-10-09来源:中国网 作者:邢浩浩

10月8日,江苏杀害7岁女童嫌犯落网。短短两周的时间里,儿童中毒、踩踏受伤害事件频繁,使人们心中积压已久的担心与愤懑更加无以名状。但儿童才是最大的受害者,而且每一次伤害几乎都是无法挽回的。被曝光的还只是冰山一角,以儿童性侵害为例,据上海市教科院早前的一项调查,儿童性侵害案件隐案率为1:7,即每曝光一个儿童性侵害案件,可能隐藏着7个未披露的同类案件。由此可见,实际发生的儿童受伤害案件之多,超乎人们想象。

一、从惨剧后的“怪风气”说起

反观这些儿童惨剧,会发现事发后存在着种种“怪风气”。其一,站在当事方和社会公众的立场,形成了一种处理的人级别越高、处理的人越多、降职降的落差越大,舆论就越能拍手叫好的怪风气,大有不罢为庶民不足以平民愤的势头。而恰恰对于事件本身,却没有给予足够的、理性的关注。其二,从政府内部来讲,处理涉事官员和施害者已成为“常态”,即使对于那些被处理的领导干部,恐怕在事件之初就对于自己“被处理”已经了如指掌,甚至已经开始为自己的将来打起了另外的算盘,不可谓不怪。此种现象着实可怕,当一个人对于外界能施予他的最不利的后果已经了然于胸且已坦然接受甚至另谋出路时,那么希冀其在此之前能够“在其位,谋其政”亦必然成奢望,消极怠政亦为常态,与其说是“常态”,不如说是“病态”。

前一种“怪风气”实则凸显了家庭和社会在儿童保护上的无力,后者凸显的则是政府在儿童保护问题上的缺失。家庭和社会的无力,一方面源于本身保护方式、保护能力的局限,更重要的是对于主要的保护方式(更多时候是法律)的一种怀疑和不满。而在政府保护中,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一位官员会在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有所作为的时候选择袖手旁观,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不是相关人员不去保护儿童、减少伤害,而是不知道该如何去保护,这里的“依据”无疑就是相关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所以,尽管儿童惨剧的表现形式不同,尽管事发后各方的反应和举措各异,但是共同透漏了儿童惨剧中法律保护的不足。

二、法律“失调”是病因

儿童惨剧的频发透漏了法律保护的不足,那么,我国现行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及儿童保护现状如何?我国当前的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什么缺陷与问题?

1991年我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近年来,通过加强立法,完善司法,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为主,包括《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禁止使用童工》等在内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制定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和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文件共同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尽管当前我国对于儿童的保护整体上“有法可依”,但现状并不十分乐观,主要表现为因意外伤害造成儿童死亡率高、校园生活中的受伤时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存在等,频发的儿童侵害事件即是证明。这也反映了我国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

立法层面的缺陷主要是:首先,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规范内容疏漏颇多。以陕西幼儿园中毒事件为例,后勤工作人员实际上有意无意成为了“始作俑者”,而近期发生的儿童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医院、游乐园等场所,但我国目前对这些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规定的很笼统,特别是对非主要工作人员还没有成文的从业规定,这一立法空缺实则充当了帮凶。反观我国现行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其中监护制度、儿童福利的规定、农村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法律保护等都存在着类似的不足。这些都是儿童侵害事件频发的土壤。其次,立法概括性强。如《婚姻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儿童的相关保护都体现出极强的概括性和原则性。

执法层面的问题有:首先,没有明确的、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都肩负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这种“泛社会化”的要求在实践中往往就退化为相互推诿、逃避责任的借口。这造成了儿童被伤害后投告无门,也造成行政执法主体架空和虚置的尴尬境地。其次,执法部门内部缺乏协调,存在保护不力的问题。以儿童福利的制度安排为例,相关部门有国务院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但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儿童政策目标,在政策执行中难免出现重复和缺失并存的状况,也导致了难以落实和追究管理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儿童保护法律中存在着“失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立法和执法之间的失调以及执法部门内部之间的失调等。

三、期待儿童保护的精细化

反思我国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可以清醒地发现,我国整个儿童保护事业发展还是处于刚刚解决完“温饱”的阶段。因此,要对儿童保护工作有一个非常清醒的定位,不能被成就蒙蔽了对缺陷的认识。儿童保护的当务之急是完善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改进相关法律法规,寻求立法和执法之间以及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实现立法与执法的无缝对接,摆脱执法中的困境,以实现对儿童的精细化保护。这既是切实保护儿童的需要,又是实现政府内部健康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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