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胜:公益透明的边界与尺度
2013-08-22

邓国胜:公益透明的边界与尺度

来源:公益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3-08-22

    公益中国网 8月21日下午,中国公益研究院“透明公益系列沙龙”第一期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是“公益透明的边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教授与会并作了主题演讲。他在发言中针对“公益机构要不要透明”、“对谁透明”、“透明到底有没有边界”、“透明的边界在哪里”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以下是邓国胜教授演讲全文:

    大家下午好,其实透明这个话题也不是这两年才热的,曾经也热过,早在一百年前的美国透明问题也热过,这个话题一直是公益领域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早在一百年前美国的公益慈善机构也有腐败、也有丑闻,一直到现在西方国家虽然法律很发达,但是丑闻一直有,一百年前的腐败丑闻更巨大、更引人关注而已,引起了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反思和探讨,大家说我们行业要自律,要透明。

    中国早在九十年代就有一批先知先觉的基金会,当时在一起也是说我们要加强沟通、交流,要推动行业的自律。另外很重要的一个话题是要推动行业的透明。

    其实在九十年代末、两千年初,当时在恩玖中心推动下,有一批基金会签署了行业自律的准则,其中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何道峰副会长等,他们当时也在推动这个东西。

    但是一直推动了这么多年,到2011年由于郭美美事件引发了一系列公益的丑闻,所以使得这个问题再一次被媒体所关注,被公众所关注。

    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到底公益机构要不要透明?

    第二个是对谁透明?

    第三,透明到底有没有边界?

    第四,透明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第一,要不要透明,什么是透明。

    根据百科全书相关的解释,透明就是公开,就是不要隐藏,这就是透明的含义。在透明的问题上,人们早已达成了共识,是需要透明的,尤其是公益机构更要透明。

    第二个问题是公益机构到底应该对谁透明呢?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呢?涉及到我们后边讲的边界问题,对不同的主体透明的边界其实是不一样的。所以就要明确一点,公益机构到底需要对谁透明,对不同的主体之间透明的程度和边界确实是有差别的。

    要对内部透明,内部透明主要是理事会的透明,主要是指秘书处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基本的信息需要对理事会透明。它的依据是机构自身组织的章程。当然对理事会的透明从来就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座的诸位不太关注这个问题,是内部自己的事,但是,现实生活中对理事会不透明的有吗?同样存在,因为信息不对称,谁掌握这个具体的信息呢?还是秘书处,因为机构做项目,掌握所有信息。我曾经担任过几个机构的理事,我也就机构治理的问题专门拜访过香港某基金会理事会的人,他们说在香港也一样,理事也被蒙骗,只有自己下基层考察的时候才发现,其实机构做的是不是很好。这些信息理事会的成员是不知道的,作为秘书处同样应该对理事会公开相关信息。

    当然,这不是本次沙龙关注的主要话题。

    第二个方面是对外部透明,其实包括不同的层次,包括对政府的透明,透明就是公开,其实外部也要对政府有信息的公开、披露,对捐赠人要有信息的公开。对公众也要有信息的披露和公开。

    这几个层次其实有一点不一样,对政府的公开依据也不一样,主要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基本部门的规章,在条例里明确规定,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主管部门有权利对公益慈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公益慈善机构有责任每年要将年度报告送递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要进行年检,在法律上强制要求要对信息进行披露,而且要进行年检。

    中国政府部门这些年也开始推动评估,原来年检主要是通过寄送、网上的递交的活动,现在有些评估到现场去看相关的资料、信息,披露的程度会更高。这是对政府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

    机构有一些对公众不透明的信息,比如说一些大额的捐赠人,他不想告知公众,也不想扬名,也不想让别人知道谁捐钱了,这些信息对公众是不需要的,要尊重捐赠人的隐私。但是政府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时候,这个信息对政府部门是不可以隐藏的,政府害怕你有内部的关联交易。所以披露的层次是不一样的。政府检查的时候获知了这些信息,政府也不能把这些信息披露出去,除非有内部关联交易。

    另外一个是对捐赠人信息的披露,这个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这些也明确规定了我们对捐赠人要进行信息的披露。这个可能是公众比较关注的一个焦点性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捐了钱你应该告诉钱到哪里去了,用得怎么样。现在这个问题比较而言,大家比较忽略的是对一些小额捐赠人的披露程度相对来说是有限的。现在很多机构对大额的捐赠人信息的透明程度相对来说会更高一些。但是对一些小额捐赠人信息的披露程度相对来说会低一些。这是这个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后一点是对普通老百姓对公众的信息公开,根据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明确要求基金会有很多的信息要对公众,而不仅仅是理事会、捐赠人公布,要对公众公布。这个问题更大一点,公众对基金会透明度的期望比较高,郭美美事件出来之后,公众期待能够获知更多的相关的信息,这里问题在于公众的期待虽然很高,但是公益机构要满足每一个小额捐赠人和普通老百姓透明的需求,它会有一个差距,所以由此就引发到我们下面要讨论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公益组织对小额捐赠人的透明到底有没有边界,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透明到什么程度才能叫做透明。很多人说公益慈善机构都是大家捐的钱,应该完全透明,主持人说的,你就是应该全裸,但是其实理论和实践均表明,其实公益组织的透明是有边界的,根据不同群体的这样一种权利,公益机构对不同群体的信息披露的程度,其实是有很大的差别。

    第一,披露是有成本的。我想大家一点不难理解,机构要告诉公众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要进行统计,还需要有人专门去调查去收集这些信息,这些都是成本。而且机构要在网上及时地披露,还得开发一个信息披露的软件,大家也曾经在网站上、媒体上看过一则新闻,某家大型的慈善机构说要投资上千万去建一个信息披露平台。这些东西都是有成本的。所以机构要披露,需要很多人同时工作,对公益机构有了更高的要求。今天我接到一个咨询电话,说公益机构的人不都是做慈善、做好事吗?他要拿工资吗?公益从业者都会笑,非这个行业的人会有这样的问题,普通的公众希望捐的钱100%到受捐赠人手里,很多老百姓不理解,你不让它提取管理费,还要他全透明,没有边界的透明,你想想怎么可能,他要雇人披露这些信息,统计这些信息,都需要有人、有钱。这是第一个理由,披露是有边界的。

    国外慈善机构也不是什么信息都对普通公众披露的。但是对理事会内部要查要看是没有问题的。你可以去查去看,但是去看去查的成本是自己付。政府要去检查,你检查的成本也是要政府去付的。对公众的这种披露因为有成本的考虑,所以不是详细到每一分钱、每一个支出都需要那么详尽的披露。

    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公益机构需要捐赠人的隐私,有一些我们捐赠人不希望别人知道捐了多少钱,今天我给扶贫基金会捐了,明天壹基金会找我麻烦,你怎么给扶贫基金会捐,不给我捐呢?有时候捐赠人会希望我捐了钱你保密,你不要给我披露,我们要尊重捐赠人的隐私。

    还有一个隐私,我们知道很多公益慈善机构要去募款,动不动希望吸引别人的眼球,希望大家挤出眼泪,这就会有大量受捐助人的照片。你需要不需要争得受助人的同意呢?这个信息一定要披露吗?有人说,不一定,我的钱捐给谁,你都不告诉我人长什么样,但是你别忘了,受益人也需要有他的隐私,有他的尊严,只有在他自愿的条件下才可以披露的,不是受益人的隐私是全透明的。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尊重捐赠人、受益人的隐私。

    最后,在这一问题有争议,不同学者看法不一样,我个人比较支持,这就是涉及一些组织核心竞争力的信息,有时候也不宜对外披露。我以前也同意大家的观点,公益机构还有什么核心竞争力呢?不是共享吗?还要保护知识产权吗?我们的机构是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我们研究创新,我们发现中国这个经济技术创新落后,社会技术创新落后,为什么落后?为什么很多公益机构没有创新的动力。为什么呢?有时候就发现这个东西太容易被复制了,太容易模仿了,我们不尊重知识产权,别人好不容易研发了一个募款的模式,或者是研发了一个好的项目运作的模式,其他的机构就模仿,我们不太尊重别的机构的知识产权,大家说得也有道理,你做公益要保护这些东西干什么?你不得不承认,我特意到国外去问过国外的慈善机构,你们做公益、做慈善,你们的公益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吗?他说当然有,怎么没有竞争,当然有竞争的。你想一些草根NGO要去向大的基金会要钱,谁项目好才能中标对不对?这是竞争吗?当然是竞争。

    那我做一个大的基金会,我又不需要得到别的基金会的资助,我就不存在竞争吗?需要竞争,它需要企业和公众捐款,它也有竞争。无论是草根机构,还有大的基金会他们同样都存在竞争,甚至一些国际NGO,在发展中国家,在非洲和各个国家做项目,这些做项目的国际NGO,他们之间还互相比呢,看谁做得好,都存在竞争。所以竞争是现实,既然有竞争,就会有一些知识产权是需要有保护的。也不是说我们所有的东西都全部透明,特别是审计到组织内部管理的机制或者是项目运作的一些机制,作为组织的这些一种核心的竞争能力,它也愿意,我们学者去调研的时候会告诉我,有一些机构愿意公开、愿意透明,没有问题,可以的。

    但是如果他们不愿意,你不能强制性要求他们披露出来。如果他们愿意,无所谓,尤其是一些私人基金会,我就是做公益,没有什么保密的,我也不存在竞争,我也不想隐藏核心的东西,你想了解我怎么做吗?我全部告诉你,那也很好啊。它愿意把核心的知识产权和核心的东西分享出来也很好。但是我们研究创新的时候发现存在竞争,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的话就没有创新的动力,没有创新的源泉。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这个问题是现实存在的。所以对于核心的东西我们不能强制性要求他们无条件的透明,而是基于自愿的原则,愿意就透明,不愿意就算了。在这个我们要鼓励创新。

    我们透明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我想了半天,透明的边界包括几个:第一个边界是你需要披露信息的边界,你的底线在哪里。这个依法,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法律要求你披露的当然要披露。比如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明确要求基金会什么东西需要披露,这个东西你是必须披露的。另外一点比如慈善捐赠信息指引,那个上面要求你不需要的,它只是一个指引而已,但是办法是要进行执行的,你不执行会受到处罚的。指引上明确的东西,比如你要在一年或者半年之内把一些东西披露出来,那是指引,你可以遵守。但是对基金会管理办法是一个法律的要求是一个底线,你必须进行披露的。

    第二个边界就是不可以披露的边界,我们刚才说的是你必须披露的边界,你的底线。还有一个你不能披露的底线,就是刚才说的最主要核心的就是尊重捐赠人、尊重受益人的隐私。一个是需要披露,一个是不需要披露的底线之间,到上限之间还有很多模糊的地带,信息的披露到底到什么程度?说实话,如果要说得特别明确和具体也很难,因为有很多模糊的地带,到底透明到什么程度,因为法律上没有要求,只是说你必须披露的底线是,你愿意多披露,也未尝不可,披露是越多越好吗?也不一定,我告诉你披露是需要有成本的,你披露得太多了,意味着你用于披露成本太高,用于项目的成本就低了。你更多人做披露之后,用于做项目的时间、精力就少了。时间总量在那里。所以对于这样的东西,我想更多的是考虑你信息披露的成本。你要在有限的成本里做到最有效的披露,在成本的控制范围内,在这个模糊地带,你遵守了法律之外,剩下的你愿意披露多少,取决你的成本要素,这个成本是你可控的,可以接受的另外一个是要尊重一些公益机构的知识产权,我们要尊重它,鼓励它披露,但是你不能强制性。另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公益机构工作的基本专业。比如基金会都吃什么?是不大吃大喝啊?你把你家每一顿的情况披露出来,这有一点不尊重公益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的要求,这个要求也过度了。底线的边界是比较清晰的,第一个边界、第二个边界是比较清晰,你至少公布什么,不能公布什么,到了第三个边界是比较模糊,不同的边界是不一样的。

    另外对于披露的主体,你对理事会可能就没有什么秘密而言,政府要来检查没有什么秘密而言,但是对捐赠人、对公众信息的披露可能是不一样的。对大额的捐赠人信息的披露程度会更高。比如加多宝给扶贫基金会捐了一个亿要做什么,加多宝要告知这一个亿的钱做什么,如果百事可乐也给扶贫基金会捐了两千万,但是百事可乐这个两千万怎么做的不需要对加多宝披露了,这需要有一些基本的边界。

    另外对普通大众公布的都是更基本的一些信息,一些捐赠人获得的一些信息会更多,特别是捐赠的那笔钱,公布在什么地方,获得的信息会更详细一些,公众往往能够获得的是一些财务报表,一些总体的数据,一般而言公益机构不可能做到,特别是一些大的公益慈善机构,你捐了五块钱,我都告诉你这五块钱去哪里了。这个成本太高了,对于小额的捐赠人和老百姓来说,国际惯例披露的信息是大而全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这些大的信息,不可能具体到你捐五块钱到哪里去了。

    我要讲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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