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开庭
2012年9月30日
贵阳晚报 消息 环保志愿者以个人名义将非法排污作坊主告上法庭。昨日,这一中国环保个人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市环保法庭开审。据悉,以个人名义起诉排污企业,这在我国尚属首例。
此案中的原告,系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蔡先生,系一家印刷厂的普通工人,作为东门河义务监视员,他要求被告承担107.3万元的污染治理费用(经技术检测人员当庭罗列的详实数据证明这笔治理费用需117.3万元)。
据了解,2011年5月,在清镇市董家田村附近经营屋面防水胶厂的龙某,因其所储30余吨有毒化工废液被工商部门查扣。为逃避处理这批原料应支付的罚金,龙某租来油罐车,将废液运至清镇市焦化厂污水处理厂附近,直接排入污水沟。当排放约8吨时,被附近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制止。
事后经检测,废液中致癌物苯的含量达1476.82mg/kg,超过三类水域安全标准147682倍。因东门河下游流入贵阳市第二大“水缸”百花湖,龙某的行为给贵阳市民饮用水源带来较重污染。
家住贵阳市云岩区的蔡长海,是一家印刷厂的普通职工,也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2011年4月,蔡长海与中心签订《河流认证责任书》,认领东门河及其相应流域。在听闻东门河被污染且危及饮用水源百花湖时,蔡长海聘请了律师,于今年以个人名义向贵阳市环保法庭起诉龙某,要求其承担经技术人员鉴定治理8吨废液需耗费的107.3万元。
在昨日(9月28日)的庭审中,被告承认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同时,就环境损害目前是否仍然存在、损害造成的范围是否有如此之大及赔偿是否合理一事,和原告进行了激烈的庭审辩论。
法庭审理认为,龙某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客观事实,虽经过1年多自然分解,危害情况已经下降,但民事赔偿部分应按照这8吨处理费用来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