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扶持民间慈善力量
2012-06-29
“仁者爱人”,慈善是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文明传统,是一种文明的产物。
明天就是“广东省扶贫济困日”,这一活动在清远开展两年多来,有关部门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初步建立了一个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表达平台,有效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可以预见,今年清远也将通过“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募集到一笔善款,在扶贫歼灭战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政府主导慈善是清远以及全省的主旋律,这种慈善方式在过去发挥了独特优势,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困难群众解决了很多关键问题。但在如今全省“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也应该对政府慈善有较为理性的认识。众所周知,垄断性的官办慈善,其最大的问题就是慈善的官僚化以及效率低下,难以监督。这些官办慈善机构在权力的羽翼下,有政府或财政支持,对公众所关切的问题,往往是滞后甚至是麻木不仁的。长此以往,要实现公众对官办慈善机构的信任极为艰难,捐与被捐双方难以建立起良性的沟通机制,最终导致官办慈善难以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民间慈善力量通过各种实践,凭借其无可比拟的优势,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首先,民间慈善力量具有自我“雕琢”的动力。这些民间力量要想长期生存和发展,必须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地吸纳公众捐献,然后妥善经营管理,合理分配使用,使公众的捐献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否则,就会得不到公众的支持,陷入运行困境乃至破产,因此。其次,民间慈善力量容易监督管理。民间慈善机构作为民间组织,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会招致被公开违规行为、被评不良等级、不予年审甚至丧失资格等法律后果。政府只需完善慈善法律,并通过登记、备案、年审等手段即可对其监督。
虽然相对起官办慈善,民间慈善力量的优势明显,但是要形成强大的力量绝非易事,既需要官办慈善组织不断去行政化、增加自主性,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降低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允许民间能够广泛地设立慈善机构,大力发展自下而上的慈善组织,给慈善组织公募的资格,保护慈善组织及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民间慈善力量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慈善方式,它的崛起有助于形成慈善的长效机制,对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的作用无可替代。因此,清远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清晰界定自己的角色,不要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要创新社会管理大胆放权,把政府想管又管不好、想理又不清的一些公益慈善事务让给民间慈善机构去运营,并且在法律、政策等方面给以倾斜和支持,充分挖掘民间慈善力量参与扶贫济困,投入到慈善事业中,这才是清远扶贫济困事业良性发展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