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死”拷问多重社会伦理
2012-06-21

“捐精死”拷问多重社会伦理

2012年06月21日     来源:齐鲁网 作者:范子军

  郑刚,祖籍鄂州,系华中科技大学在读医学博士,响应学校号召捐精。2011年2月12日,郑刚走进隶属华中科技大学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捐精,“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事发后,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并减免郑刚妻子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6月20日长江商报)
  
  捐精,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不久,因而一直不乏关注和争议的声音,此番在读医学博士“捐精死”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地让“捐精”现象再度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从某种意义上说,“捐精”在我国得到认可、尝试并进入实质性运作,不失为生殖文明和社会文明的一种突破性进步,同时也对传统社会伦理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生殖、家庭伦理方面,如何避免出现“亲近结婚”现象既然为业界内外所担忧,不久前江苏有医疗机制明确规定一个人捐精“下不为例”,就是为了规避这一风险。
  
  华中科大捐精意外猝死事件,当事人已经是第五次捐精了,如果不出意外还将捐多少次,进而极可能制造出多少“乱伦”风险,委实让人不敢想象,仅从这一点看来,华中科大人类精子库的做法就明显不严谨,甚至可以说是不负责任的;而意外事件索赔官司又将捐精行为的商业伦理问题摆在了大家的面前,如何有关各方的风险,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捐精”行为与献血不同,虽然都以自愿为前提,但后者是无偿的、公益的,而前者则是有偿、商业化的,虽然名义上是以补贴的名义出现,但分明是一种契约、买卖关系,尤其是后续的应用更是商业目的,而非无偿帮助需求对象。因此,校方“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补偿可以有,但显然远远不够,还必须从商业伦理、契约伦理的角度去加以规范,明确有关各方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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