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开公益诉讼“拦路虎”
2010-11-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 记者 蒋朝晖
一直以来,引人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因成本居高不下,始终步履蹒跚,少有实质性进展。云南省昆明市通过不懈努力,在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上成功迈开了新步伐。
昆明市人民政府日前公布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在对涉嫌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时,诉讼者每案最高可获得20万元的专项救济资金。
诉讼成本成了公益诉讼“拦路虎”?
建立救济专项资金,鼓励提起公益诉讼
近年来,在建立完善环境执法体系中,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环境保护分局,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环境资源检察处,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市环保局组建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当前,昆明市环保局会同相关单位正在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希望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落实污染者对受污染环境的恢复治理责任。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推进并不十分乐观。案件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存在费用成本较高的问题,阻碍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仅污染鉴定费、环境恢复治理成本评估费等动辄就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以2010年市环保局经办的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就需要开支地下水污染鉴定费33万元、环境恢复治理成本评估费13万元、应急监测费3万元、律师费1万元等。
本来经费就非常紧张的市环保局何来这预算外的70万元?昆明市环保局千方百计筹措,经过近半年的努力才好不容易垫齐这笔资金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直到2010年6月21日,市环保局才将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递上法庭。
昆明市环保局认为,鼓励单位或环保组织对涉嫌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修复以及执行救济资金短缺等问题,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并由市政府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谁能获得专项资金救济?
提起公益诉讼的单位、损害的环境、受害人等
为破解公益诉讼中的高成本难题,昆明市曾经准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拟将基金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环境诉讼中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受害人提供救济等3个方面。基金的来源一部分由政府投入,其余的来自环保案件判决款、被告自愿缴纳的赔偿金及社会捐助。
为破解公益诉讼中的高成本难题,昆明市曾经准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拟将基金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对环境诉讼中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受害人提供救济等3个方面。基金的来源一部分由政府投入,其余的来自环保案件判决款、被告自愿缴纳的赔偿金及社会捐助。
鉴于没有现成渠道和难度大等方面的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昆明市决定用建立“救济专项资金”的方式取代“救济基金”的方案。
根据昆明市政府的安排,市环保局拟制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1月29日、3月26日、6月30日、7月21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在充分采纳各相关单位对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和建议,并与市财政等部门协商一致基础上,市环保局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上报市政府。在9月14日经市政府第一百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市环保局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了解,《暂行办法》所称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救济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恢复和执行救济等合理费用进行救济的专项资金。
救济资金的救济对象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单位、环保组织;经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修复治理费用的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受害人。
救济资金的来源主要有4项,即:财政拨款;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侵害环境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存款利息。
救济款有何用途?
可用于调查取证、损害修复、救助等
救济资金来之不易,如何管理好并切实把这些有限的款项用到点子上?这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相关部门必须抓好的重要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救济资金的用途主要有3项:一是单位、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诉讼费用。二是对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三是对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环境侵权案件受害人进行救助的费用。
据了解,昆明市环保局将开设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专门账户,对救济资金统一核算和管理。救济专项资金使用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将使用意见及各项依据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市审计局负责对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据了解,救济资金的申请有严格的程序。《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填写救济资金申请表;申请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应当提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鉴定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等相关材料;申请执行救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救济申请、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审核意见书等材料。救济资金申请材料由昆明市环保局负责受理。
《暂行办法》还对申请救济资金的限额做了明确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救济资金的申请额度在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限额内确定,每案不超过20万元;对环境侵权案件执行救济资金的申请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一次性救助,每案每人不超过两万元;对修复因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遭到破坏的环境所需费用,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执行到位的赔偿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