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复出需要区别看待
2010-02-27

2010年02月26日 08:28:41  来源:长江日报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被处分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程序上的规定: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官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无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官员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官员复出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热点,一些被处分官员的复出,还曾引起公众的质疑和不满。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个官员违了纪,受到了处分,处分当然可以获得解除,官员本人也可以获得复用,解除和复用都需遵循严格的规定,这亦是世界各国通行法则。

    但是,被处分的官员可以复用,并不表示必然要被复用。官员之复用也不仅是个符不符合程序、程序规不规范的问题,主要看违纪行为的社会和政治后果,以及是否承担了相应的代价。事实上,公众不满和质疑有时不在程序,而在于复出的官员并没有承担应有的社会和政治代价。因此,官员复出需要区别看待。

    我国行政处分共有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受到不同处分的官员往往被统称为“被处分官员”,但很显然,一个被记过的官员与一个被撤职的官员,在一般事件中被处分的官员,与在华南虎事件、黑砖窑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事件中被处分的官员,他们的社会政治后果和应承担的代价,大不一样。这种后果不仅仅表现为官位迁谪、薪俸罚减,其事端造成的影响、其所应承担的代价,也不必然会随着处分的解除而消失。

    倘若对被处分官员不加区别,笼统规定,不考虑处分之外的其他影响,解除处分后,官照做、级照升,则政治耻感、政治形象等现代政治基本伦理都将无从谈起,公信力和合法性资源也将大为损减。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权力来自民授,其职业亦是一个公共职业,也就是说,包括处分和复出在内的事务并不是内部事务,民众可以监督,提出意见,也需要在乎民众感受,引入舆论民意的评价标准。但从程序来看,一个违纪官员受到何种处分,被处分官员可不可以复出,民众全然无法置一词。

    官员当然有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公平对待,但并不需要加以特别保护。在民主政治时代,官员必须始终处于民众监督和民意压力下,在政治程序之外还要遵循基本的政治伦理,违纪官员及其所在组织需要承担起应有的政治后果,哪怕代价是政治生涯从此终结。(刘敏)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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