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经营者各执一词
2009-10-26

2009年10月26日  新华网

    柯先生认为,酒店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停车是包含在酒店服务之内的,当初承诺24小时看车,监控录像上也显示了盗窃过程,为什么当时保安没有及时出面制止呢?酒店的保安严重失职,应该给予我赔偿。”

    经过一天交涉,酒店给柯先生免了住宿费用,但拒绝更多的赔偿要求。

    丽阳国际饭店保安部门负责人认为,酒店不应负太多责任。“首先,酒店入口处有提示‘免费停车,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其次,我们的停车场就在马路边,不是封闭的停车场,车报警器响可能是过路行人误碰。犯罪嫌疑人没有砸玻璃等明显的盗窃行为,因此保安可能从监控录像中看到车报警灯闪,也没理会,存在一定过失。”

    王经理表示,他们对柯先生的遭遇十分同情,所以免去了住宿费用,这些作为失责的补偿已足够。

    此外,酒店也没法核实柯先生被盗物品的具体价值。“就算要赔,该赔偿多少呢?”王经理说。

    消协举行“听证会”

    与哈尔滨的汪先生不同,辽宁的柯先生没有选择“自认倒霉”。他与酒店协商未果,投诉到辽宁省消协。

    消协与饭店联系调解,该饭店法律顾问称企业没有任何责任,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由于这一投诉具有普遍意义,为进一步提醒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敦促经营者反思自身的义务和责任,辽宁省消协邀请有关专家召开“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投诉听证会”,就此事件进行讨论。

    有关专家认为,消费者没有谨慎安全存放财物存在一定过错,但商家也应该承担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及法律责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按照《合同法》,这应该视为是一种保管合同。虽然酒店标示免费停车,但其实如财务保管、车辆看护等是酒店住宿业务的附属业务,费用已包含在了房费的定价中。酒店的‘车损自负’只能视为推卸自己责任的一种手段。”沈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孙长江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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