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28日 09:06:11 来源:新京报
近日,南京市运管部门5个一线执法人员,同时被陌生号码赠送手机充值300元,他们估计是不法黑车主所为。于是,运管处将共计2500元钱,捐献给了南京市的困难学生,给了他们一份特殊的“红包”。(1月27日《现代快报》)
这样的处置似乎两全其美:运管处避免了受贿的嫌疑,困难学生又受到了资助,“坏事”成功转化成了好事。但真是这样吗?运管处可以随意处置这种来路不明的“赠款”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执法人员收到不明赠款后,赠款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执法人员和运管处都没有所有权,而应当归行贿者(当准备退回去时)所有,或者归国家(当准备上缴时)所有。既然不是自己的财产,他们当然就无权私自处分,也不能说捐就给捐了。将涉嫌受贿的不明赠款用于慈善事业,并不能改变该款的受贿性质。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那么,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包括捐赠给困难学生)或者上缴集体(包括上缴到运管处),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对此,法学界是公认的。
因此,此事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运管处向社会公示,寻找行贿者,将之退回去。如果嫌此做法麻烦,或者公示之后并没有找到行贿者,则就要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将其交国库。否则,如果以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运管处就算再喊冤也无济于事。(何仁勇)
来源:新华网